乔家大院风波后续:乔旅公司发公告向祁县政府讨债
导读:《中国经营报》于2017年12月底刊发《“乔家大院”利益局》一文,在各方利益的一次小规模对阵1个月后,该事件又有了新后续。
记者 郭婧婷 郝成 北京报道
《中国经营报》于2017年12月底刊发《“乔家大院”利益局》一文,在各方利益的一次小规模对阵1个月后,该事件又有了新后续。
负责乔家大院运营开发的上市公司--山西乔家大院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旅公司”)于1月24日发布新公告,审议通过《关于提议解除〈“乔家大院”商标使用协议〉的议案》。
公告中,乔旅公司直指祁县人民政府和山西新祁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祁旅游”)未履行协议,要求祁县人民政府返还该公司已支付的乔家大院商标使用权费用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合计3300万元。
乔旅公司与祁县乔家大院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旅资源开发”)商标权之争由来已久,即使有新祁旅游和祁县人民政府从中斡旋也未有进展。
乔旅资源开发董事长乔安琪曾在《致乔家堡村民的一封信》中提及的“乔家大院”商标权一事。某村民告诉记者:“‘乔家大院’的商标权已被‘村里的公司’注册,‘外来的开发商’曾经尝试重金买下此商标权,但‘村里的公司’不卖。“这里面提及的“外来的开发商”便是乔旅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乔旅资源开发商标注册信息有142条,其中包括商标图样为“乔家大院”四个字、“在中堂”等商标注册信息,且均在商标专用权起止期限内。
而乔家大院景区的运营商乔旅公司的商标注册信息仅仅是“乔致庸”,“乔致庸”相较“乔家大院”品牌影响力自然逊色不少。目前乔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景区门票业务,但要发展旅游周边业务,“乔家大院”商标是必须要拿下的“招牌”。
早在2016 年8 月10 日,乔旅资源开发与新祁旅游曾就商标问题签署过《“乔家大院”商标使用协议》,约定由后者向前者支付3000万元“乔家大院”商标使用费,且许可后者具有使用或同意他人使用“乔家大院”注册商标的权利,并约定由所有者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但从乔旅公司披露的公告看,截至2017年8月17日,双方正在协商补充签订明确有效的许可使用协议,并办理备案相关手续。截止到目前,乔旅公司仍尚未实际使用涉及到的66项商标权。
关于解除《“乔家大院”商标使用协议》的原因,乔旅公司解释称,祁县人民政府、新祁旅游未能按照《“乔家大院”商标使用协议》约定,督促乔旅资源开发通过书面补充协议等方式获得商标所有权人对乔旅公司明确有效的授权,并完成在国家商标局备案。
乔旅公司认为,时间已逾期一年有余,继续履约存在严重困难和障碍,故要求祁县人民政府返还该公司已支付的乔家大院商标使用权费用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合计3300万元。
2016年8月,新祁旅游便与乔旅资源开发签署《“乔家大院”商标使用协议》,协议为何迟迟不能生效?
由于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商标的商标注册号、商标图样、类号等具体商标信息,并且乔旅资源开发迟迟未将《“乔家大院”商标使用协议》在国家商标局办理许可使用的备案,这使得商标使用存在不可预知法律风险,所以商标使用一事迟迟不能落地。
乔旅公司招股转让书中提及一个细节,乔旅公司未能取得新祁旅游向乔旅资源开发支付3000万元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资料,这意味着其无法判断“协议”中支付许可费用条款的履行情况。
多方利益也看到此协议风险,承诺若因新祁旅游无权许可公司使用上述66项商标或其他原因追究乔旅公司使用上述66 项商标构成侵权或要求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的,均由新祁旅游与景世恒华、唐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新祁旅游此前已书面同意,表示若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未能通过书面补充协议等方式获得商标权人明确有效的授权许可并完成《“乔家大院”商标再许可使用协议》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则新祁旅游将返还乔旅公司已支付的3000万元商标许可使用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