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进一步细化创投与天使可享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都有红包拿!
导读:5月下旬,国税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体现了国家财税部门对创投和天使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视和支持。
5月下旬,国税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体现了国家财税部门对创投和天使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视和支持。
2017年5月下旬,国税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下文简称“20号文”))。20号文是4月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下文简称“38号文”)的进一步解释和细化。在大约1个月时间里,针对创投和天使的税收优惠从原则性条款到具体实施细则,实现了政策的逐步落地和可操作,体现了国家财税部门对创投与天使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视和支持。建议创投和天使根据20号文的具体指引,准备相应材料,启动税收优惠的申报工作
核心要点
1.20号文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的出资时间进一步细化。要求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缴投资需满足2年时间,投资起始时间设置为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为了尽快满足2年时间要求,建议创投和天使在完成投资后,在实操中尽量缩短工商变更登记时间;
2.20号文细化了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年度申报税收优惠备案程序。公司制创投企业需要提交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合伙制创投不需报送该项证明材料,但要将该文件留存备查。这表明创投企业如获得税收优惠,除了满足在发改部门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外,还要他们出具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文件;
3. 20号文对适用的合伙创投企业的范围进一步明确。20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38号文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这表明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也包含其中。
4.20号文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科技型企业的人员资产变动情况纳入考虑范围。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采用接受投资前12个月的平均数进行计算,每月平均数是月初月末余额的均值。创投和天使投资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在人员和资产变动频繁,通过平均数而非绝对值进行核准减少了数据的波动性;
5. 20号文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方面做出相应安排。对符合条件有异议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以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相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初创科技型企业将会受到税收征管法惩处。20号文从后续安排上完善了38号文内容,更具有可执行性。
《公告》对税收优惠备案办理安排如下所示:
本快评中提及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详情参见链接如下:
前文提及的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及相关政策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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