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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会把“牢底坐穿”!知道这些才可防范!

来源:学会计有方法 发布时间: 2017-12-19 17:26:30 编辑:wendy

导读:“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部分会计人在政策与法律上的认知不足,税务机关破获的多起重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都有会计人的身影。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部分会计人在政策与法律上的认知不足,税务机关破获的多起重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都有会计人的身影。

虚开发票风险四伏,会计人很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那么,是不是所有虚开都是会计人有意而为之的?虚开要让会计人来背锅,会计人如何有效逃避开这些“陷阱”?来来来,各位会计朋友们请安静坐好,听小编一叙~

在正文开始之前,小编先po出几发“虚开发票”大案要案给大家了解下~

1、安徽超越商贸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6月,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成功组织查处超越商贸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伙同唐某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宿州市超越商贸有限公司和宿州市中城商贸有限公司,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开具品名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然后对外虚开品名为“煤炭”“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可抵扣凭证1247份,涉及金额11.8亿元,税额1.88亿元;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69份,涉及金额11.18亿元,税额1.88亿元。宿州市国税局已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2、四川凯富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4月,四川省南充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成功查处凯富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犯罪嫌疑人詹某某伙同赵某某、解某某等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南充市凯富商贸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通过支付4%~5%手续费的方法从辽宁、山东和广西等地的12家企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07份,涉及金额3850.37万元,涉及税额568.84万元;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涉及税额6.32万元。同时,以收取5%~8%的手续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3份,涉及金额3352.52万元,税额569.92万元。南充市国税局已向上下游涉案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经司法机关审判,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刑。

3、陕西庞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4月,陕西省宝鸡市国税局成功查结庞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庞某某、李某某和付某某3人2014年7月~2016年4月,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宝鸡市注册成立宝鸡顺兴隆药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以其租住的宝鸡市某民房为据点,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假借宝鸡市陈仓区、凤翔县等周边9个县区的60多位农民身份信息,虚开1338份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以抵扣进项,涉及金额13024.27万元,税额1693.16万元;同时向河南、福建、新疆等地7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32份,涉及金额10667.05万元,税额1816.66万元。宝鸡市国税局已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4、宁波“10·3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12月,宁波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成功查处“10·3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犯罪团伙在宁波注册成立宁波博运来珠宝有限公司等10家“空壳公司”,从上海黄金交易所和西安多家会员单位购买黄金,取得对应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16份,涉及金额69.7亿元,税额11.85亿元。犯罪团伙将实物黄金在深圳市水贝珠宝市场低价交割销售,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北京、江苏、湖北和四川等16个省市的17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92份,涉及金额69.82亿元,税额11.87亿元。宁波市国税局已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说到这个“虚开发票”,可能会计朋友们都非常自然的以为,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才叫虚开发票。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虚开的定义远比想象的大得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3种情况为虚开发票。那么这3种情况具体讲的啥,朋友们知道么?(下面是知识点,自觉划重点)~

一、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譬如说: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未发生销售,但替其他销售方代开发票,这是虚开等等。总结一下,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只要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二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譬如说: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会计人员自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殊不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致。

但是!!小编想提醒诸位的是,不管是出于有意无意,一旦发生上述3种虚开发票的行为,所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都是一样的。

小编简单的介绍下我国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惩处规定,诸位会计朋友们要注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随着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打击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力度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不法企业被查处、被曝光、被披露,其背后图谋非法暴利的虚开团伙也被绳之以法。

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虚开大案,几乎每起案件都有会计人涉足。很多会计人员只是领份儿工资,对实际控制人的虚开行为并不知情,却莫名其妙的因为企业被认定有虚开嫌疑而受到牵连,成为了税收征管系统中黑名单的一员,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这道虚开之险,会计人如何避?这支无妄之灾,会计人又当如何渡?小编在这儿给大家整理了最全的应对之策,希望能有所帮助。

一、识别掌握虚开发票的几种事前信号

如果公司大量存在以下异常行为,会计人可要当心了!

1、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
2、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等;
3、公司的税务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4、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5、商贸公司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6、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
7、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以往年度的蓝字发票;
8、资金或存货周转次数平均每月超过5次;
9、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突增;
10、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11、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12、生产能耗如电费情况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
13、公司多为认缴制或者实收资本多为较低金额;
14、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

二、规避取得虚开发票风险

很多市场上的合法经营者,会在无意中取得虚开发票。因此会计人员需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

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虚开发票会把“牢底坐穿”!知道这些才可防范!

小窍门:纳税人可以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http://www.nacao.org.cn)核实交易对方的企业信息!

交易中——银行划款,有迹可循。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收票时——火眼金睛,识破风险。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

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通过“12366发票查询平台”或其他官方查询平台,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

审查发票流、资金流、物流这“三流”是否一致,并对开票人和收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发货方和收货方做对应判断。

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三、会计人自我保护

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纳税环节中实际操作和执行人员,企业在从事虚开违法犯罪活动中,会计人员往往更易“躺枪”。出于自我保护目的,会计需要在入职伊始明晰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且这种职责最好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定并写入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之中,以此证明自己对约定的工作之外的企业运营事项确实不知情和不应承担责任。例如,如果会计与企业明确约定其办税的事项限于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而不负责取得和开具发票的查验真伪和流向工作,也不负责资金结算,一旦企业因涉嫌虚开犯罪而被侦查,会计因不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对企业的虚开违法行为可以以不具有主观过错为理由加以申辩。

部分目光短浅的老板对于“避(tou)税”十分热衷,甚至头脑发热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偷税漏税,会计人员务必坚守职业道德要求向老板说明所带来的后果!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稍有不慎就会将“牢底坐穿”。当然,会计人员并不能对所有业务信息都全面掌握,在日常会计处理的时候,对于所有业务都要学会自保,做最坏的打算及时保留好对应的业务凭证;即使出事了也有证据证明老板让这样做,自己并不知实情;如果证据充足,即使老板罪名成立,会计人员也只承担次要的责任;否则将不可避免的成为共犯甚至“替罪羊”。

每个纳税人都应当谨慎对待每一张发票,不可为眼前小利触碰虚开发票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