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项 “纳税筹划”大梳理,冤枉税少交了一大截!
导读: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很多财务人员都想知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实际上企业纳税筹划,无处不在,只要我们稍稍用一下心,就会有机可寻,当然,依法、依规纳税有时候也是一种有效的筹划。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纳税筹划的思路吧,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思路一:增加广告、宣传费计提基数进行筹划
(一)政策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筹划思路
利用成立分公司增加“当年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筹划,如:A生产企业原来是将产品直接对外销售,年销售收入1亿元,如果A企业将产品以0.98亿元销售给B公司(当然B公司属于集团内公司),B公司再以1亿元对外销售,是不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就增加了0.98亿元了呢?
很显然,通过这种筹划方式,对整个集团来说,是不是可供扣除的限额就增加了呢?
思路二:改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筹划
(一)政策规定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筹划思路
通过改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方式来进行筹划,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工用单位直接支付,能进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增加了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计算的依据。
思路三:改变固定资产大修支出比例进行筹划
(一)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符合以上条件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筹划思路
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需要按固定资产分期摊销。
如果我们将大修支出超过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的费用,分两次进行大修,是不是就可以避开50%的条件限制了呢?
如果不同时满足规定的两个条件,企业大修所支出的费用就可以在当年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达到了递延纳税的筹划效果。
思路四: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进行筹划
(一)政策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二)筹划思路
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上,有大量的优惠政策,如果财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方式加速折旧,很显然是不能够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所以一定要按能够享受加速折旧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思路五:利用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划分进行筹划
(一)政策规定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
(1)化妆品制造与销售: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2)医药制造: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3)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4)其他行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
2、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发生额的60%
(二)筹划思路
通过以上概念、扣除比例、共同之处的对比,我们发现:
如果我们将赠送给客户的礼品都印上企业商标或LOGO,那么,是不是本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的费用,便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了呢。
因此,我们在开展业务宣传与业务招待时,要准确的把握企业“礼品”的赠送形式与方式,因为它会直接影响到我们企业的税收缴纳。
思路六:改变企业利息支付形式进行筹划
(一)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筹划思路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广大再生产需要融资,如果通过向企业内部员工融资,而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利息又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超过部分,很显然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在支付利息上,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超过部分,通过奖金的形式支付给员工,作为员工对企业作出特殊贡献的奖励,是不是就合情合理了呢?
思路七:利用延期纳税申报进行筹划
(一)业务案例
某汽车4S店,2016年12月份汽车销售火爆,当月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当月销项税额510万元,当月已认证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180万元,12月份应纳增值税330万元。
但是,该4S店在2016年12月采购了一批车辆,该批在途车辆金额2000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340万元,由于汽车厂家12月25日年度关账,致使停止对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车辆的发票只能在2017年1月份取得。
通过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发现:
1、如果2016年12月采购的该批车辆,厂家能够在当月开出发票,那么该4S店2016年12月份,认证抵扣后,不仅无需缴纳增值税,还有10万元的进项抵;
2、如果2016年12月采购的该批车辆,厂家在2017年1月份开出发票,那么该4S店2016年12月份,应纳增值税330万元。
很显然,由于厂家发票开具的时间问题,致使该4S店得提前缴纳增值税330万元,那怎么办呢?有什么筹划方法吗?
(二)筹划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通过以上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如果该4S店能够找到有“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理由,并且经税务机关核准,在预缴税款之后(一般预缴2万元至20万元左右),便可取得延期纳税申报的权力。
那么,是不是就可以在2017年1月待取得厂家开来的增值税发票,通过认证抵扣后,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达到不需要缴纳如此大额增值税的目的,实现税收“递延纳税”筹划的效果。
思路八:利用吸纳“退役士兵”享受减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文相关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思路九:利用吸纳“失业人员”享受减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文相关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思路十:利用吸纳“残疾人员”享受减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文相关规定,对符合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相关规定,对符合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思路十一:利用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减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文相关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思路十二:利用改变合同签订形式进行筹划
(一)业务案例
A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片工业园区,工业园区设计成独立的仓库和厂房,该工业园区开发完成以后,房地产公司作为自持物业,对外出租。
由于工业园区所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出租率不太理想,A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推出第一年免租的营销政策,从第二年开始计算租金。
以下是其中一栋厂房对外出租的情况:
A房地产公司将其中一栋厂房出租给B公司,该厂房财务核算的资产原值为1500万元(含土地),出租条件为: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租金100万,第三年租金100万,合同三年一签。
优化合同: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式:2017年免租金、2018年租金100万元、2019年租金100万元,合同三年一签。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式:2017年至2019年租金200万元,合同三年一签。
纳税解析:
(二)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两种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对房产税的缴纳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式应缴纳房产税:
2017年应纳房产税:1500×(1-20%)×1.2%=14.4万元(假设当地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比例为20%)
2018年应纳房产税:100×12%=12万元
2019年应纳房产税:100×12%=12万元
2017年-2019年应纳房产税:14.4+12+12=38.4万元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式应缴纳房产税:
2017年-2019年应纳房产税:200×12%=24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同签订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情,仅仅是“免租金”这三个字,却将让企业多缴房产税14.4万元。
该案例仅仅只是一个筹划思路,实操中,多缴的税金的现象说不定远远大于这个金额。
思路十三:回避纳税临界点进行筹划
1、小型微利企业,当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50万元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税后利润为45万元;
2、当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60万元时,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为15万元,税后利润为45万元;
3、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和60万元时,税后利润相等(均为45万元),也就是说,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至60万元之间时,临界点处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增加的税负。
因此,企业应当尽可能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50万元至60万元这一区间。如果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区间的话,可以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与税负。例如:可以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广宣费等费用,在标准内用足。致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远离50万元至60万元这高税负临界点。
思路十四:分别签订合同达到选择低税率筹划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建筑、安装不适用17%的税率,建筑、安装部分可以选择“低税率”11%或征收率3%,如: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2、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属于混合销售,安装部分不适用17%的税率,安装部分可以选择“低税率”3%;
3、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不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11%的税率,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低税率”6%或征收率3%;
4、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17%的税率,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低税率”11%或征收率3%。
思路十五:规范账务处理实现减税筹划
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单独进行资产核算,不计入房产原值,减少房产税计税基数,达到减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