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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公司章程”不当回事儿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 2017-03-06 08:52:18 编辑:夕歌

导读:事前不马虎,事后莫侥幸。生意场上可以讲交情,但利益面前最终得讲法律。不要以为公司章程只是给工商局备案用,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它就是你们合伙做生意的根本大法,事前不可“随便”,否则追悔莫及!

A和B是从小的朋友。A有不错的创意,B也很认可,于是顺理成章地成立公司开始创业,A认购67%的股份,B认购30%的股份。因为都不是初出茅庐的年轻人,还能意识到规范公司运作的必要性,因此设立公司的时候,A还特意找了律师朋友提供了一份漂亮的公司章程模板,几位股东就细节进行讨论后,签署了修改过的章程并进行了工商备案。A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位,并作为公司绝对大股东,实际掌控公司运营。不幸的是,公司成立一年半后由于各种原因发展不顺,于是A试图“止损”,向公司高层透露了要停止公司运营的想法。B闻讯后大惊,因为成立公司之初,股东们出于各种考虑商定公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由B先行出资,满足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后,A在两年内逐步进行出资。实际上,B已经出资大半,A却几乎分文未出。如果此时公司停止运营,B将损失惨重,而按照公司权力结构,B几乎不可能阻止A停止公司运营的行为,若要走漫长的诉讼程序,等到判决生效,公司早就黄了。

然而戏剧性的是,B在心灰意冷之时找来律师死马当活马医,不想律师调来公司章程仔细阅读,结果还真发现了重大利好: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方式记载是“按实缴资本比例进行表决”,而不是他们一直以为并且执行的“按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注:各地工商局的官方范本一般也是“按出资比例”)。这也就是说,根据实缴出资,B才是绝对大股东!接下来的事情就如同TVB剧情一般简单而经典:B闯进A的办公室,通知15天后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现场解除A的董事长职位,重新选举B为新一任董事长;恢复公司的正常运营——而在被通知开临时股东会的时候,A还在抗议自己才是公司的大股东,直到律师将公司章程相关表述标红后放到他面前。

【鑫涌大律师感悟】事前不马虎,事后莫侥幸。生意场上可以讲交情,但利益面前最终得讲法律。不要以为公司章程只是给工商局备案用,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它就是你们合伙做生意的根本大法,事前不可“随便”,否则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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