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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天津八条”出台!打造企业家发展“黄金时代”!

来源: 天津广播 发布时间: 2017-11-17 09:59:59 编辑:wendy

导读:为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精神,作出如下规定。

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
(2017年11月15日)

为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精神,作出如下规定。

01 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

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依法审慎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审慎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厉打击向企业家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犯罪行为。对于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家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支持企业家利用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式保护创新成果。建立由市工商联、市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保护企业家权益联系协调机制。

02 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

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干预企业依法经营活动。依法清理和规范企业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需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要件,加强对中介机构提供行政许可要件的规范管理和评价考核。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凡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企业应拒绝缴纳。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标准下限执行,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不得以评比、达标、表彰等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或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市、区两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增设涉企收费处罚投诉举报职能,完善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

03 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实行非禁即入、非禁即准。根据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许可等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智能审核系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市场垄断行为专项治理,严厉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经营者垄断案件,行政机关不得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整合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似、执法方式相同的机构和职能,深化“大部门”综合执法改革。全面实施“两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随机抽查细则,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健全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到市场监管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征信系统,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纳入信用记录,在“信用天津”网站提供查询服务。建立以信用记录为核心的行政机关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健全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将企业家良好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参考条件,试行信用承诺审批,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04 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

鼓励企业家持续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金融创新和管理创新。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科技资金补助;对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企业家,按当年综合贡献给予奖励。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在津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端科技人才,在津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允许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许可使用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试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提高创新绩效考核权重。发挥金融支持创新创业的重要作用,鼓励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业机构,扩大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规模;鼓励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为企业家做好上市辅导,提供融资、大宗商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服务;鼓励保险公司支持企业家参加境外展会、产品认证、专利申请,支持海外投资保险发展。

05 完善企业家激励机制

建立企业家荣誉制度,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加大收益分红、股权激励、股票期权等收入分配力度,推进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快“去行政化”步伐。建立职业经理人评价评估机制。增加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企业家比例,提高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和“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中的优秀企业家比例,在政府部门设立经济顾问等岗位,鼓励支持优秀企业家在群团组织兼职,全市有关重要会议安排优秀企业家列席。坚持“护幼、容错、不赦罪”,建立健全合理容错机制,对符合容错条件的,考核时不作负面评价,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对及时改错、想干事、敢担当、善作为、实绩突出的企业家,该使用的使用,该提拔的提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对企业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对待,审慎处理,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以犯罪论处。

06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大力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精神,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精神,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精神,加强正面宣传,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与企业家联系的纽带作用,加强对企业家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鼓励企业家追求精益求精、以质取胜,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打造更多名优精品。鼓励企业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建立京津冀工商联、商会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办好民洽会、民企天津行等系列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天津企业家大会,打出天津品牌。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选树十名践行优秀企业家精神的先进典型,每名企业家奖励100万元。

07 优化对企业家的服务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对企业家既要亲切、亲热、真诚,又要清白、纯洁、坦荡。健全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家制度,健全部门与企业家沟通交流机制、政策宣讲机制,做到帮扶企业制度化常态化。建立面向企业家的党委、政府决策咨询制度,相关重大决策出台前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坚持“马上就办”,实行承诺办结制度,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60%以上。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和单一窗口、综合受理服务机制,建立服务企业家工作台账,明确专人一管到底。全面清理企业办事申请条件和各类证明,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建立高效便捷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核机制,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完善企业政策服务信息清单和企业服务政策包,优化“一点通”系统,打造网上“企业家之家”,搭建企业家之间、政企之间的交流平台。市政府办公厅设立企业家服务处。建立与企业家常态化联系制度,加强与市工商联、市国资委等部门合作,协调推动解决企业家反映的突出问题,共同做好为企业家服务工作。市、区两级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庸懒散浮拖”行为,一经查实,坚决追责问责、决不姑息。

08 培育优秀企业家队伍

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的领导,深化党建工作“全覆盖”工程,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厚植企业家成长和发展基础,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实施企业家队伍建设“111”工程,到2020年培养100名以上具有国际视野、善于国际化经营管理、具有一定国际市场影响力的企业家,1000名以上经营业绩突出的知名企业家,10000名以上富有创新精神、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影响力的企业家。每年组织优秀企业家赴国内外培训考察,参加高校和商学院等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组织赴跨国企业集团实训研修。支持民营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并享受相应政策。鼓励高校聘请优秀企业家等担任兼职创新创业教师,培养年轻一代企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