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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离岗创业 原单位的人事关系最长保留6年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7-09-26 15:35:34 编辑:蝶舞

导读:更大程度的把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权益还给本单位和主要贡献人员,众多新规写进了《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

更大程度的把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权益还给本单位和主要贡献人员,众多新规写进了《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9月22日,《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据悉,这是《条例》颁布实施16年以来,进行的一次全方位修订。

修订的《条例》规定了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规定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支付时限。

根据具体规定,如果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没有规定,也没有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那么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约定时限,以转让、许可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转化收入的,应当在取得收入之日起60天之内支付奖励和报酬。当然,如果有约定时限,则按照约定执行。

《条例》对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等的规定值得一提,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中,离岗创业的,所在单位应当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有特殊情况的,还可以延长1次,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年。

(记者 李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