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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区别

来源:投资并购风险管理 发布时间: 2017-11-25 11:27:37 编辑:wendy

导读: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区别

一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就是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所谓连带无限责任包括两层含义:

1、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  就是指股东要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不管股东出资多少,都要拿出自己的全部资产去抵债。

2、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即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债务负责,且每一个股东都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偿债,他既可要求全体股东共同偿债,也可只对其中一个股东提出偿债要求,股东不得拒绝,当一个股东偿还了公司的全部债务后,其他股东就可解除债务。除此之外,连带责任还包括:股东对其加入公司前公司所发生的债务也要负责;在退股登记后,股东对退股时公司所发生的债务在退股后二年内仍负有连带责任;在公司解散后的3年至5年内,股东对公司债务仍负有偿还责任。

无限公司的股东至少要有两个,公司资本是在股东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出资形成的。在这里,人身信任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非至亲好友难以成为公司股东。因此,人们也称无限责任公司为"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具有很强的合伙色彩。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信任性,关系密切。无限责任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

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因为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间应有相当的了解,故而这种公司大多具有家族性的特点。)人合公司是个人担保性质的,即以个人的一切财产作为抵押,一旦破产,全部个人财产作数,这又称为负无限责任;资合公司是资本担保性质的,一旦破产,以全部注册资本作数,不涉及个人财产。无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类型。

二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同时也具有人合公司的特点。

其资合性表现在: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缴纳股本的总和,股东的出资以现金及财产为限,不可以信誉及劳动出资,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负责。

其人合性表现在: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的,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份的转让,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但也是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它有如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是将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优点综合起来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

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

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

注意称呼: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不能改变、增减其中的任何一个字。比如,“ABC有限公司”不能被称为“ABC有限责任公司”,反过来,“DEF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被称为“DEF有限公司”,否则在法律上将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公司。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人合公司以公司股东的个人信用作为基础;资合公司以由公司股东分别出资而形成的公司财产作为信用基础;人资兼合公司则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性质的信用基础。

三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又称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由三部分组成:

股东大会及其选出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总经理及其助手组成公司的执行机构;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筹集资金的方式 主要有:   

发行股票。股票是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是股东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证书,也是股东据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依法进行买卖,价格随行就市。股票的种类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有票面值股票和无票面值股票、单一股票和复数股票等。  

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是公司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手续发行,承担在指定时间内支付一定利息和偿还本金义务的有价证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两种。记名债券在转让时,除要交付债券外,还要在债券上背书;无记名债券在转让时立即生效。公司债券持有者是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参与公司事务和业务的决策,只是根据债券金额享有向公司请求支付固定利息的权利。公司债券清偿期届满时,公司负有向债券持有者清偿债券本金的义务,公司解散时,债券持有者有权优先从公司财产中受偿。

四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五 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区别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如某人向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0万元人民币,而公司因故经营不善而发生亏损,亏损额分摊到该投资人名下的为120万元,由于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则他只需以100万元的投资本金承担责任即可,多余的20万元对该投资人依法予以免除。一般而言,法人类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投资公司的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不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当企业负债摊到他名下的份额超过其投入的资本时,他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

举例来说,一个人投入企业的资本为1万元,而企业债务分摊到他身上的份额为1.5万元,如属有限责任股东,他只以1万元承担责任即可,其他债务依法免除;如属无限责任者,则他除以其投入企业的1万元投资承担债务外,还须另外拿出自己的5000元来清偿债务。如他的其他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只能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即由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或推迟其债务。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部分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