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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刷单”或面临最高200万罚款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7-11-01 10:43:28 编辑:诚富

导读:昨日上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三审稿中,网店“刷单”作为虚假宣传行为被明令禁止,情节严重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网店“刷单”或面临最高200万罚款

昨日上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三审稿中,网店“刷单”作为虚假宣传行为被明令禁止,情节严重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网店“刷单”等虚假宣传

与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对虚假宣传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草案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三审稿增设法律责任条款,明确提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可吊销营业执照。

此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概念规定比较宽泛,仅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这使"刷单"等行为是否算虚假宣传有争议。”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介绍,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把虚假交易列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刷单”实际上是商家通过虚假交易、虚假的用户评价方式对于自身商誉、产品销量以及用户口碑进行宣传,是虚假宣传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据此,可以对“刷单”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

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这是为了限制“刷单”行为做的特殊规定。他表示,互联网发展产生新的业态,一些经营者通过“刷单”增加好评、销售量的现象不绝。“这种不正当竞争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新规是对市场变化产生的突出问题做出规范。”

仿冒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有限制条件

草案二审稿中,对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仿冒他人商标标识构成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以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前提,建议明确。

上述建议被三审稿采纳,第六条中对“仿冒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了“有一定影响”作为限制条件。

赵占领认为,没有影响的商标,他人仿冒的可能性本身就比较小,而且即使仿冒,对消费者认知和市场竞争秩序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没有必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被侵权方完全可以按照商标法起诉“商标侵权”。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才有必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这也更符合立法宗旨。

声音

代表建议删除“恶意不兼容”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维持了二审稿中对于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在昨日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认为,“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不应列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删除,待有充分实践和足够认定后,再补充上升成为法律。

李大进表示,从目前互联网市场来讲,“不兼容”实际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一种市场竞争的常态,而不是恶意竞争的手段。很多企业利用不兼容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创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如果在兼容不能成为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把"不兼容"作为法律规定在这里规定出来,实际上在执行当中是有问题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可能会因为这样的规定受到挫伤,同时也会抑制互联网行业创业者和创新者积极的创新精神的发挥。”他表示。

此外,他还认为,“恶意不兼容”中的“恶意”更多的是主观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恶意不兼容”的判例也极少。因此,该条款在实际执行中极容易产生争议和差异,也容易给将来引起的诉讼争端的司法实践带来混乱,不宜做出公正的判决,因此建议删除。

焦点

网购遇假货怎么办?商家平台谁该负责?

电商法草案二审强化平台“打假”责任

电子商务法草案昨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次审议。南都记者注意到,工商登记问题拟维持“线上线下统一”。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1

强化平台“打假”责任

消费者在网店买到假货,商家和平台分别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去年12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一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企业、专家建议,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作出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草案新增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对南都记者表示,如果是“明知”,大多数情况下,平台只有在接到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时,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二审稿将“明知”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化了平台对商家“售假”等行为的注意和管理义务,有利于促使电商平台发挥积极性打击侵权行为。

2

工商登记拟“线上线下统一”

是不是所有个人网店都要进行工商登记?南都记者了解到,草案一审以来,各方在此问题上仍存争议。

草案一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对此,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免予工商登记的范围过窄,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事登记应当线上线下统一。目前,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已合并,实行一照一码,工商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

今年8月,国务院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了几类不属于无照经营的情形。草案二审稿与上述办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作出衔接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向南都记者指出,草案二审稿的规定按照“线上线下统一”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实体店和网店的公平竞争。此外需要明确的是,进行工商登记与纳税是“两回事”,也就是说,并不是办理工商登记,网店现有的税收优惠就会取消。相反,办理工商登记有利于增强网店信誉度,同时方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此外,为了方便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草案新增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利。

3

竞价排名商品 应显著标明“广告”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二审稿在规范平台经营者义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新增多款规定。

例如,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对未标明“广告”的,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对此,赵占领对南都记者表示,“魏则西事件”后,针对竞价排名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网信办去年出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规范互联网引擎搜索。而电子商务法草案中亦对此作出规定,显示出国家立法层面对“竞价排名”问题进行规制的态度和决心。

此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草案还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在快递物流方面,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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