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正修改完善退市标准 市场将更健全
导读: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本月7号列席了当天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会后接受记者提问时他表示:“证监会正在修改完善退市标准,将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真正负起责任,依法依规,该退市就退市”。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本月7号列席了当天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会后接受记者提问时他表示:“证监会正在修改完善退市标准,将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真正负起责任,依法依规,该退市就退市”。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会后被记者采访
这一表述也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有分析人士表示,此前证监会多次提到“退市制度”,而这次表态或许预示监管层将提速完善退市制度,对健全我国资本市场意义重大。
何为退市制度
退市又称终止上市或摘牌,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挂牌交易而退出证券市场的做法。
退市有自愿退市和强制退市之分。自愿退市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的决策机关所作出的决议而从证券交易所退出的行为;强制退市则是由于公司不具备继续上市的条件,而被主管机关强制要求退出证券交易所的情形。退市的主要原因是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问题,退市的公司大多是在经营上已无计可施、债务负担沉重、重组价值丧失。
我国股票市场中,有一些股票的证券简称前面标有ST或者*ST,就代表它现在有退市风险。其中ST指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由于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而被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一般ST表示公司经营连续两年亏损,特别处理,*ST表示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
我国退市制度的状况
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净化器”,能够促进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在竞争中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证监会2014年10月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6年证监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开出罚单,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欣泰电气成为首个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而此前万福生科、绿大地等也发生了欺诈发行行为,但是最终还是侥幸留在市场上,并通过资产重组洗白。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虽执行多年,但我国股票市场历年退市公司的数量较少,退市数量无论是相对于上市公司的总数还是每年新上市公司的数量而言,比例都过低。每年新上市公司的数量远远大于退市公司的数量,“进多退少”、“只进不出”,上市公司“进”、“退”失衡,造成了上市公司数量的有增无减和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失灵。
当前退市制度尚不完备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退出制度在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较大缺陷,退市的制度体系尚不完备。
首先是退市标准单一,设置不尽完善,实施弹性较大。我国的退市标准过分关注于连续三年亏损,很多连续三年亏损则暂停上市的公司会实施“报表重组”。连续两年亏损,第三年微利,逃脱暂停上市处理;再接着亏损两年,再微利一年,如此循环往复。现有退市标准让本该退市的公司滞留场内,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执行带来障碍。
其次退市标准中的数量标准较少。我国现有的退市标准中只有关于连续亏损、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三项量化指标,这些指标不能全面体现股票的价值和流动性,也缺乏整体的代表性。
(二)在我国,对上市公司而言,上市是一个艰难的长期过程,保持上市地位就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因此,上市公司自身也会想尽各种办法逃避退市,而各地政府也会运用各种手段帮助上市公司避免退市。
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一般会通过重组或并购的方式力求保牌。常见的手法是在公司某年出现巨亏时,将利润后移使后续年份出现微薄盈利,以此来避免公司因出现连续亏损而退市。研究表明,在现实中,亏损公司能否成功保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是否有政府背景或者与政府关系的密切程度。各地政府运用注入资产、债务重组、资产置换和财政补贴等各种手段阻止地方的上市公司退市。然而,政府的深度介入并没有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反而造成了我国股票市场大量绩差公司“该退不退”或“退而不出”的现象,同时还助长了市场的投机炒作行为。
完善并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市场中完善的退市制度意义重大,有了完善的退市制度,就可以扫清资本市场上那些已经不符合上市要求的“不死鸟”,让垃圾股无处藏身。
同时也需要严格执行退市制度,这样就可以威慑上市公司、推动上市公司更关注经营,能更公平、科学、有效地阻止投机性的假重组,同时还能起到教育投资者的作用,抑制投机心理,培养健康的价值投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