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策与法 > 创业法制 > 正文

认清抵押效力 谨防抵押陷阱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 2017-03-11 10:45:59 编辑:夕歌

导读:现行规定对经济适用房作了较为严格的控制,即使是符合交易条件的房产,其抵押金额也不得超出房屋剩余部分价值,否则就是无效。

刘某出借20万元给王某用作经营,签订为期一年的借款协议,王某将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一年后,王某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刘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将王某房产归到自己名下。法院审理后发现,王某房产是经济适用房,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尚未还清;同时房产抵押并没有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法院认定借款协议中的借款部分有效,但抵押部分违背了经济适用房的现行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不能交易,即不得买卖、转让、办理抵押等)则不具有法律效力,驳回了刘某的诉求。

【鑫涌大律师提示】现行规定对经济适用房作了较为严格的控制,即使是符合交易条件的房产,其抵押金额也不得超出房屋剩余部分价值,否则就是无效。另外《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以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用于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不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个人签订相关抵押合同时,宜充分了解抵押物产权归属及性质,莫为省登记费用而让自己陷入抵押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