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迎首修 建议规范网络搜索竞价排名
导读:如何应对互联网恶意竞争?离职员工泄露商业机密怎么办?对于这些新现象新问题,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出了规定。2月24日,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分组审议。
如何应对互联网恶意竞争?离职员工泄露商业机密怎么办?对于这些新现象新问题,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出了规定。2月24日,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分组审议。这也是该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其江在审议中表示,和1993年相比,我国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现行法律内容狭窄陈旧,存在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软等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修订草案》对现行法的删除、修改或者补充达到40处之多。特别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准确界定,补充、完善了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等内容。
《修订草案》对互联网着墨较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一是对实践中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未作列举;二是现行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特征发生变化,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
提及当前的新业态、新模式,莫过于以网络、“互联网+”为基础的商业形态。但是自1993年就开始实行的现行法中,却没有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而近年来不论是“3Q”大战,还是电商恶意刷单炒信,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亟待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韩晓武在参加审议时认为,互联网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传统型,即以网络技术为工具,其本质上同现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相同,可以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定;第二种是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所采用的网络技术本身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网络域名注册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攻击他人网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用软件的恶意不兼容行为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修订草案》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着墨较多。
在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六条,《修订草案》增加了“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上述行为包括: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拟设专章规制网络恶性竞争
在上述4种行为之外,记者注意到,多位参与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列席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均表示,这4类行为还不足以囊括所有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建议作补充。
例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杨震建议第十四条后面再增加第五项,将散布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的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列。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蔡继明也建议增加两条,将利用刷单刷屏等手段制造虚假的销售额和声誉,以及散布虚假信息的网络公司平台提供的竞价排名纳入不正当竞争范围。
网络搜索竞价排名的问题引起大家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杨卫也认为,有些厂家通过付费的方法改变搜索的排序,这样可以提高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选用率或者点击率,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韩晓武看来,目前的《修订草案》还不足以涵盖所有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解决眼下愈演愈烈的互联网恶性竞争,因此建议考虑设专章对其进行规制,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行为方式、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细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增加对互联网领域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处罚,表面看似为互联网的发展套上枷锁,但是如果回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初衷可以发现,增加的规定为互联网插上了法律的“翅膀”。
不论是现行法还是《修订草案》,都在第一条就明确,立法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增加互联网领域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等内容,并完善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