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恋爱再结婚,先谈股权再合伙——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与股权分配(一)
导读:今天,我们将透过海内外知名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股权分配案例,结合法律,设计一个符合自身企业情况、合法的股权架构。
文/ 唐跃军
创越高级合伙人,复旦大学著名教授
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双创时代,创业所引发的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正日益高涨。最近,就有一篇名为《就算老公一毛钱股份都没拿到,在我心里,他依然是最牛逼的创业者》的文章及其相关联的报道持续刷屏。创业者、投资人、吃瓜群众……轮番上阵,你方唱罢我登台,众说纷纭(即使剧情神逆转,似乎也再正常不过了)。但其间跑偏者众多,其实核心或者本质的问题是:
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应该如何设计?股权应该如何分配?
今天,我们将透过海内外知名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股权分配案例,结合法律,设计一个符合自身企业情况、合法的股权架构。
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
♦ 一般做法
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首先要通过创业合伙人内部协商、独立第三方、资本市场等方式给企业估值。其次,创业企业的“老大”很重要。
一般而言,创业企业的CEO对公司有更多担当和责任。在前期,企业的发展往往与CEO的能力直接挂钩,同时为了保障决策效率,CEO在创业项目中要尽量拥有多数股权,能够有效控制新创企业。再次,从资源互补、多方面综合考量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往往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各有优势,比如资金、资源、专利、创意、技术、运营和个人品牌等,需要综合、动态地考量。最后,特别注意动态平衡。适时权衡各方面在各个阶段的作用与贡献,设计相应机制动态平衡、调整创始团队的股权分配。
对于后续加入、中途加入的合伙人,要注意坚持“先恋爱再结婚”的原则,以便完成真正的了解和磨合。要注意通过法律文件明确:
a.联合创始人的具体待遇,
b.待遇相关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
c.待遇相关条款生效的时间(进行股份绑定安排、股权架构和股权分配动态性),
d.联合创始人退出的机制安排。
预留给新合伙人的股权往往非常必要。不是所有团队都能从刚开始的时候就很幸运地找到齐整合适的创业团队,中间必然还会有各种各样的联合创始人需要引进。对于在不同融资阶段引进的联合创始人,需要预留10-20%的股权。随着创业企业不断成长,股权的价值越来越大,给出去容易,拿回来困难异常,因此提前预留极为必要。在考虑股权这个蛋糕怎么切的时候,首先要照顾的是员工份额,留多少才能持续吸引后续的优秀人才加入?这个需要提前规划。
奇虎360则拿出40%作为股权激励池。当然,更为“彻底”而且巧妙的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华为。目前任正非持股1.4%,员工持有公司98.6%的股权,可以享受股利分红与股票增值所带来的收益,但是不能行使表决权,不能出售、拥有股票,即所谓的虚拟股权制度(限制性股权)。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相应的收益权(剩余索取权)并共同承担企业经营风险而实现激励相容,可以充分激发关键人力资本的潜力。
♦ 比较合理的股权结构
一般而言,比较合理的股权结构可能是,CEO持股50%-60%,联合创始人加起来不超过30%,预留10%-20%的员工股权池。
Facebook股权结构:
2位创始人股权分配:
梯次明显:在合伙人股权分配上要有一个明显的梯次,即在避免均等的基础上,实现梯次。比如CEO老大、CTO是老二,然后依次各种“O”,按照21、13、8、5、3、2、1(斐波拉切数列,或称为神奇数列)这种梯次分配。
动态评估:根据创业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不断做评估,因为项目融资阶段不一样,企业的估值也是不一样的,股权需要据此进行动态分配。比如吸纳一个联合创始人、一个非常厉害的CTO,该给多少股份?能不能用钱来解决?钟子期,10%-20%;天使轮,5%-10%;A轮,3%-5%;B轮,1-3%,或者期权。
股权架构与股权分配的法律设计
尽管不是一个必备的法律文件(在工商注册时会要求提交公司章程),但是股东协议相当关键,旨在创业项目开始时,对游戏规则进行明确化的说明。股东协议的法律价值在于:首先能让大家都遵守游戏规则,其次是确保股权结构的稳定,确保每一个人现有的股权和未来可以兑现的股权,是与实际付出相匹配的。
♦ 股东协议所涵盖的重要机制包括:
股权兑现机制(股权成熟机制)。有一个双方之间的约定,做一个股权兑现的规定,明确兑现期限和条件。至于具体的兑现模式,可以是按年,比如按四年,每年兑现25%,然后干满两年就兑现两年的;也可以按照融资阶段、项目进展兑现,或者按照企业业绩指标。股权兑现机制的核心是:登记在工商局的股权是你的,但一定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按照时间和阶段的发展,你个人对公司的付出来不断评估兑现。
股权的动态调整机制。除上述股权兑现机制(股权成熟机制)中分阶段兑现股权之外,主要包括:
• 主动离职,股份需要退出;
• 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职,股东因为自身的原因,比如身体,能力问题,操守,观念,理念不一样等原因不能履职的,要把股份让出来;
• 故意和重大过失,在一些重要的岗位做出伤害运营利益的事情,这种情况下会被解职,肯定就是离开;
• 离婚,“土豆条款”,约定股权归合伙人一方所有,即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特别条款,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
• 继承: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继承股权财产权益;
• 犯罪:合伙人因为各种工作原因或者个人原因犯罪影响到创业企业后续资本运作,或者因为被关押导致公司决策受限时,股份需要退出。
回收股权的协议条款。中途退出:已兑现的股权由创业合伙人A持有,比如A干满1年,确定给5%,那这5%就是A的,剩下的部分就按照协议里的内容去兑现或者处理;对已兑现的股权启动回购,需要事先约定的价格,比如按照不同阶段的融资估值等,估值的十分之一、十五分之一,乃至最多的五分之一来进行回购。未兑现的股权:无论未兑现的股权是多少,创始人都可以以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回购回来,有时候是一块钱,或者是注册资本的价格完成回购(保证公平,防止有人不劳而获,另外还能分配给新引进的人,激励新加入者)。因为过错产生的回购:在有人违反公司的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强制回购其股份。
退出机制。对创业合伙人股权转让/回购/没收等进行相应的法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