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沈阳将建自创区 出台11项优惠政策
导读:为实现自创区的建设目标,沈阳市出台11项优惠政策,包括赋予自创区27项市级行政审批职能;自创区实行“无费区”管理;对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沈设立研发机构的,根据其掌握核心技术(专利)及创新绩效,给予研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等。
为实现自创区的建设目标,沈阳市出台11项优惠政策,包括赋予自创区27项市级行政审批职能;自创区实行“无费区”管理;对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沈设立研发机构的,根据其掌握核心技术(专利)及创新绩效,给予研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等。
《沈阳市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实施方案》正式出台。按照规划,到2019年,沈阳自创区建设将实现:高端装备制造业销售收入占装备制造业总收入比重达到38%;形成10-15个具有较强国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例达到70%;万人有效发明专利达到25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总数量超过400家;新增众创空间、孵化器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总面积达到15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数量达到4000家以上。
自创区享有27项市级行政审批职能
在优惠政策方面,赋予自创区27项市级行政审批职能,主要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权限、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权限、《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等。参照中德园做法,赋予自创区相应的省级行政、经济等审批管理权限。
自创区实行“无费区”管理,除资源类、补偿类收费外,免征涉企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企业涉及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由执收单位按照收费标准核算收费数额,并将收费数额报送所在区财政部门,再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根据报送数额分别计算上缴国家、省、市的资金数额,并据实支付。
自创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税金中的市财政增量部分(以2016年为基数)全部返还所在区财政,集中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放宽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探索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验,将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在单位与职务发明人(发明人团队)之间进行分割确权,对职务发明人(发明人团队)进行知识产权奖励,推动“先确权、后转化”。
探索放宽装备制造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将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降低1%,将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由不低于60%降低为不低于50%。
探索自创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再认定期间所得税“先减后补”。区内高企在高企再认定期间,企业所得税仍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待再认定后,若被取消高企资格,企业补交前期减缴的税率;若仍为高企,则企业所得税不变。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缴个税有优惠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包括人员费用(含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外聘人员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自创区内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自创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相关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研发团队转化收益所得不低于70%
支持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成果在自创区转化,转化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转化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研发团队自行在自创区实施成果转化转移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
高校院所职务成果在自创区转化,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转让股份、出资比例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沈设立研发机构的,根据其掌握核心技术(专利)及创新绩效,给予研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沈阳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国际研发机构联合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50-2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