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即将施行 非义务教育阶段均可“营利民办”
导读:2016年11月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审议通过,此次修法的核心内容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历经数年的民办教育修法,终于尘埃落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写入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审议通过,此次修法的核心内容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存在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颁布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明确了积极探索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任务。2012年,教育部启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工作,历时近5年最终定稿。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这就意味着,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朱之文还解释说,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王文源也表示,此次修法实现了由全面禁止开办营利性学校到大部分领域允许开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转变。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后,非学历培训教育、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等领域均可以设立营利性的学校,这项改革着实迈出了一大步。
高收费民办学校依然合法
此间不少评论人误以为此法是变相关闭一些营利性的高收费民办小学或者初中,对此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得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保持办学特色,只要符合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具体而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给各地制定政策留足时间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依照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不设分类管理登记过渡期,有利于各地一校一策、稳妥处理。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