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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鼓励设立创投基金 为初创企业锦上添花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7-07-14 14:29:09 编辑:诚富

导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会议提出,要稳步扩大创业创新公司债券试点规模。推动国家出资的基金设立扶持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创投基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会议提出,要稳步扩大创业创新公司债券试点规模。推动国家出资的基金设立扶持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创投基金。

上海财经大学银行系教授曹啸7月13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家层面设立创投基金,一方面体现了国家支持初创期创新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能够激励和影响地方政府采取多样化的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也能够增加初创期创新企业的融资渠道。

华安证券(10.100, -0.13, -1.27%)首席宏观分析师徐阳7月13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初创期新型企业来讲,最大的问题就是融资问题,很多处于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常常因为资金不足而发展缓慢甚至资金链断裂。使用创投基金扶持初创企业应该根据企业的所属行业、发展阶段等不同属性制定不同的扶持标准,同时应对被扶持企业进行定期走访,以观后效。对于管理存在问题的初创企业可以通过专业的投资机构帮助企业改进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创投基金的设立应该切实有效的发挥支持初创型企业发展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方面有以下几点:一是必须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在支持项目的选择上,应该重点选择行业有较大发展前景、创业团队较为优秀的企业;二是应该重点关注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大学生创业;三是有效防止创投基金使用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徐阳表示。

对于创投基金的设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曹兴权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创投基金定向用于扶持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因此基金目的条款、资金投向条款以及基金法其他管理制度,均应做出特别表述。在具体管理制度中,应设置目标企业筛选标准、投资条件等内容。在投资中,不应该以过多介入投资对象的经营管理为合同条件,而应该以适合初创企业发展的考核目标为投资条件。此类创投基金,可以采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相合作的模式,让社会资金所有者对政府负责、让社会资金所有者负责基金运作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