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版“带薪创业”新政出炉
导读:在人社部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出台3个多月后,昨日(5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对市属高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六种模式”下的创新创业,集中出台组合式支持政策。
在人社部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出台3个多月后,昨日(5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对市属高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六种模式”下的创新创业,集中出台组合式支持政策。
6种模式鼓励当“创客”
3月22日,人社部公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4项支持政策。未来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此次北京出台的实施意见指出,实施支持政策旨在破除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壁垒,启动专业技术人才“共享”新机制,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实现“出得去、回得来、用得活、管得好”,助力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着力打造北京发展新高地。
北京本次集中出台的组合式创新创业支持政策,明确了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六种模式”,即: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
创业内容须与本专业相关
实施意见对可以享受支持政策的人群进行了划定,创新创业的人员范围,是以高校、科研机构为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的,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的管理人员,都可以离岗创业,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人才和科技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
北京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立医院所属的科研机构中拥有科研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高职院校、中专技校等职业教育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也适用于该政策。
这位负责人强调,创新创业内容必须与自身的科研成果相关,必须以科研成果转化为目的,否则不适用该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蓓说,该实施意见制定的目的,就是要提高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成果转化效率。“以前从事科研转化人员,往往是业余工作者,在私底下搞成果转化,今后要支持他们搞,并且建立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制度体系。”陈蓓表示。
持续跟踪防止“吃空饷”
新政为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人员创造了几乎“无门槛”的便利条件,但是否会增加用人单位的财政负担呢?
陈蓓告诉记者,新政的实施确实可能增加用人单位人力成本,但是鼓励创新就要义无反顾,创造最好的环境。而且,一旦有科技成果通过创新创业转化成功,收益中的一部分会反哺原单位,带来收益。“用人单位要把目光放远,支持力度越大,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可能性越大。”
陈蓓同时提醒,为防止“吃空饷”,对每一个创业人员都要采取严格规范的管理,例如规范程序、完善协议、持续跟踪等。“在这种新形势下,更难的问题留给了人事管理人员,要建立开放有序的、符合创新创业管理需求的新型管理模式,避免因管理不善、跟踪不及时,造成人员失联和吃空饷,导致一活就乱、一活就散。”
对于事业单位人才流动制度,陈蓓认为,人才流动一直以来都不是很通畅,柔性流动并不频繁,人才作用发挥并不充分,从事专业技术人才的岗位成果转化工作,也存在诸多不足。
陈蓓表示,新政就是要“变暗为明,变堵为畅,变单一为多元”,事业单位要怀有大格局,对人才流动持开放态度,激发和激活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力。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表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一系列新政策,是对过去管得过多、过死的旧有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个改革。“改革就是破旧立新,下一步,应该针对新情况相应完善相关制度,在鼓励支持这些人创新创业的过程中规范其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的关系。”苏海南说。
■ 焦点
1 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基本工资
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蓓表示,新政要让各类人才“用其才、得其利、创其富”,充分保障创新创业人员的收益。实施意见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等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兼职取酬,获得成果转化的收益。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后,可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同时,离职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也仍由原单位缴纳。
陈蓓介绍,实施意见突破人才体制壁垒,打破对人才的束缚,真正实现人才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共享模式”。同时,组合式支持政策明确详尽,让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创业时轻装上阵,再无后顾之忧。
2 创业业绩作为职称评审重要依据
关于创新创业人员的考核,实施意见也有细化措施。
实施意见指出,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有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及离岗创业的打算,只需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与单位签订协议后即可创新创业。
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创业人员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与其他在职人员一样,创业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免除创新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为了顺利实现这一条件,创业人员在开展创业活动之前,需要与原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好各类事项,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创业期间,创业人员不能与原单位“失联”。实施意见指出,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如果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原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3 事业单位可特设岗位招创新人才
实施意见既鼓励人才“走出去”,也支持“引进来”,畅通了人才进、出事业单位的通道,破除了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了科研人才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社会间的双向流动机制。
不仅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走出去”创新创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流动岗位或特设岗位,聘用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兼职(工作)。对急需紧缺人才,事业单位可以采取“柔性吸引”的方法,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实施意见指出,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对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4 创业不成功可返回原单位
实施意见为创新创业人员建立托底机制,一旦创业不成功可以选择返回原单位,仍按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即使已经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流动到企业,原单位有空缺岗位时,离岗创业人员如果愿意返回原单位且符合聘用条件,可按规定优先录取。
创业期间,个人如果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的,原单位应该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保障其顺利流动。
创新创业六模式
兼职创办企业
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业余时间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
在职创办企业
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职创办企业。
在岗创业
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专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让本单位的科研人员进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开发与技术合作、成果推广转化,与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等工作。
到企业挂职
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按照创新创业要求和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需求,与企业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和机制,选派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
参与项目合作
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按照创新创业要求和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需求,与企业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和机制,选派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项目合作。
离岗创业
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是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因特殊需要延长到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