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家大院换主背后:新三板公司与民俗博物馆博弈多年
导读:近日,山西著名旅游景点乔家大院“换主”一事,传得沸沸扬扬。12月15日,当地政府部门回应,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与扩建的乔家大院所有权不同,前者是文物,仍是国有资产。
近日,山西著名旅游景点乔家大院“换主”一事,传得沸沸扬扬。12月15日,当地政府部门回应,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与扩建的乔家大院所有权不同,前者是文物,仍是国有资产。
不过证券时报·新三板论坛记者梳理发现,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乔家大院,与新三板公司乔家大院(871666),二者早已纠缠多年。一位1989年生的小伙5220万元入主国有控股的乔家大院公司背后,是资本、政府、村民和文物保护单位之间的博弈,已经存在多年。
国有公司实控人易主
乔家大院在全国拥有这么高的知名度,和两部著名的影视作品有关。一部是1991年上映张艺谋执导的《大红灯笼高高挂》,一部是2006年央视热播的《乔家大院》。
记者了解到,其实更早之前,乔家大院所在地祁县政府,就发现了乔家大院的价值,把大院改成民俗博物馆,并于1986年11月正式对外开放。
2001年,乔家大院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影视助力下,2006年乔家大院收入接近3000万元,在当年财政收入只有2.9亿元的祁县,是一个香饽饽。
2008年6月,经祁县国资委同意,上海盛富投资、祁县国资委,以及祁县乔家堡旅游景点开发有限公司三方成立山西乔家大院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家大院公司”),注册资金4000万元。三方股权结构是7∶2∶1,上海盛富投资是控股股东。
2009年4月,在补足认缴资本时,上海盛富投资“无法实缴出资”,只实际出资2.5%,大部分出资改为祁县国资委,最终股权结构变为国资委持股77.5%,乔家堡旅游持股20%。
祁县国资委出资方式是实物,就是乔家大院“四堂一园”中,除了“在中堂”之外的德兴堂、宁守堂、保元堂和乔家花园,这“三堂一园”的改扩建工程。
乔家大院公司成立后,股权比例基本变化不大,主要都是国有控股。直到2016年3月,经祁县政府批准,国资委持有的77.5%股份中的45%股份,在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厅转让,后被山西景世恒华以5220万元的价格竞得,国有股份降至32.5%。随后经过一次增资,祁县国资委在乔家大院公司的持股变为13%。
拿到乔家大院公司控制权的山西景世恒华,实际控制人是一位1989年出生的小伙,当时只有27岁,站在其背后的父亲,在当地有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煤炭、酒店等资产。在实际控制人变更后一年多,2017年9月,乔家大院正式在新三板挂牌。
利益关系复杂
乔家大院其实有个别名就叫在中堂,它就是乔家大院的核心。那为什么公司名叫乔家大院公司,核心建筑却不包括呢?
据记者了解,在乔家大院公司设立之前,2007年当地政府曾有过转让乔家大院经营权,设立公司招商引资经营乔家大院的尝试。
具体的操作是上海盛富投资持股50%,祁县国有股占25%,还有一家重庆的投资公司占25%。彼时关于乔家大院是不是被贱卖,引起了一场很大的冲突。当地村民支持商业开发,政府想要招商引资,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职工则激烈反对,事情后来闹到了省里。
山西省文物保护局派出调研组后表示,祁县政府转让乔家大院经营权违反《文物保护法》,乔家大院,也即民俗博物馆所在的在中堂,经营权被收归山西省文物局。
不过对于祁县政府整治乔家大院周边地区,文物保护部门并不反对,这才有了后来不包括在中堂,只包括扩建的“三堂一园”的乔家大院公司。
另外根据《文物保护法》,在中堂的门票收入要用于文物保护。所以乔家大院挂牌后,有关在中堂的收入,要计入成本,划拨民俗博物馆。
财务资料显示,2015年乔家大院营业收入3100万元,净利润510万元;2016年营业收入7400万元,净利润570万元。净利润规模在新三板60家旅游相关公司中,分别排名第15名和第24名。
2016年的净利润,是剔除了公司给民俗博物馆2800万元门票分成之后的。收入如此丰厚,“关心”的人自然不少。
在乔家大院公司设立,控股权变化等事件背后,围绕着乔家大院的导游项目、经营权,以及相关公司的股权问题,乔家大院所在地乔家堡村及村民、博物馆(文保部门)、政府,还有当地资本方之间,一直有摩擦。
主导2007年和2008年两次设立公司的时任祁县县长李丁夫,当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乔家大院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在祁县一直是风口浪尖。
两次设立公司都涉及的,除了当地政府,还有上海盛富投资。它还有一个更广为人知的名字,叫盛富泛亚,实际控制人是单九良。据此,很多投资者可能就会想到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
据悉,作为山西人的单九良,曾多次参与山西热门旅游景点相关公司的设立、投资。新华社报道,2016年8月,包括单九良在内的昆明泛亚案20名犯罪嫌疑人被审查起诉。
目前盛富泛亚仍持有挂牌公司1%的股权,乔家大院称,由于盛富泛亚仍然是合法的企业法人,它仍是公司正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