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落地在即 股权众筹监管趋严
导读: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于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于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指导意见》对股权众筹首次给出了官方定义,明确了股权众筹融资小额、公开、大众的特征,并确定了股权众筹划分为“公募”与“私募”的分类监管原则——至此,股权众筹的监管框架已基本确立。
证监会也称,正在制定监管细则并将适时向市场征求意见,同时表示要尽快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不过直到现在,尽管一再有消息传出,但是股权众筹监管细则依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迟迟未有实质进展。而就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而言,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另一分支的P2P网贷则较早地迎来了监管的曙光。
2015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联合多部委发布《P2P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地位,并明确了“负面清单”的监管方式。新规中还明确了12条禁令,对平台以往存在的平台自融、搞资金池、保本保息、期限错配等行为予以最大限度的制止,同时要求P2P网贷平台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这预示着,P2P监管细则将先于股权众筹落地,网贷行业的未来的发展将不断趋于明朗。
从"基本法"到监管细则,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步伐正在有序行进,然而业内千呼万唤的股权众筹监管细则又将何去何从呢?
资金托管方面,结合与股权众筹同宗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来看,目前私募股权众筹平台仅有一半左右能做到众筹项目第三方托管,其余的多采取向合伙企业打款的方式或由平台直接参与资金托管,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引起投资者对资金安全的担忧。因此,为解决这个问题,未来股权众筹项目的资金托管,也极有可能采取与P2P类似的第三方资金存管的做法。
退出渠道方面,“募投管退”是股权投资行业绕不过去的环节,退出机制不完善是目前股权众筹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多位业内人士的分析指向股权众筹对接新三板,或为股权众筹投资资金提供了一种退出机制。
监管方式与力度方面,专家表示,虽然同为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平台与P2P平台提供的均是信息中介服务,但是两者的风险不同,具体操作过程更是有着天壤之别,因此采取的管控方法、监管方法也应该有所不同。参照P2P监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对未来股权众筹项目的资金托管,退出渠道、监管力度等诸多疑问,众筹行业监管细则将会对公募股权众筹试点平台在平台规模、资质、项目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方面有更严格的要求。
尽管久未落地,但也许正应了“好事多磨”这句话。2016年,股权众筹监管细则会有怎样的创新与惊喜呢?我们希望为期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