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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受限制的两种情形

来源:天津洪文律所 发布时间: 2016-07-16 09:55:52 编辑:夕歌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动辞职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是有两种特殊的情形。一种是专项培训服务期一种是涉密员工的竞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专项培训的员工主动离职结果是肯定的但要支付违约金;在竞业限制的情况下离职结果也是肯定的但是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除此之外在其他的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是不受限制的。

作者:李羿楠律师(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

标签:辞职 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