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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再激辩:或有条件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6-07-21 09:41:30 编辑:诚富

导读:当地时间20日,欧盟委员会各委员在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的带领下将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展开辩论。

当地时间20日,欧盟委员会各委员在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的带领下将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展开辩论。

在此前访华期间,容克在同中方领导人会面时反复承诺,欧方愿保持中国最大贸易伙伴的地位,加强双方在创新、环境、数字经济、绿色增长等领域的合作。容克特别强调,欧方会履行自身在世贸组织(WTO)框架内承担的义务。

不过,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欧盟委员会正在分析是否应当在2016年12月之后,(也就是中国根据当初在入世时的协议,从2016年12月11日起,中国自动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对华改变反倾销调查方式,并将在2016年下半年继续这一议题。换言之,欧盟委员会正在“遵守国际义务并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平衡欧盟内部政治”之间寻找一种平衡,而结合此前欧盟种种在反倾销措施方面的改革迹象,欧盟或有可能先从改革“从低征税规则”着手。
正如英国媒体所分析,欧盟正在寻找一条中间道路:一方面满足中方的诉求,另一方面也要试图回应欧盟成员国以及工业团体对于中方钢铁过剩产能的集体抱怨。

有条件地给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中方对欧盟方面多次指出,希望欧盟如期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15条。
欧盟本身也清楚,《议定书》中的某些条款即将到期。而在《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此前的多次采访中,欧盟方面的律所人士均表示,欧盟本身的法律服务系统赞同在到期之前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原因在于,对于欧盟以及其成员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其国内法中均不包含关于市场经济的标准。也就是说,欧盟并没有在国内法中对市场经济标准有定义,且时至今日,依旧没有定义出台。

欧盟贸易法专家百里斯(JeanFrancoisBellis)曾经指出,实际上中国可以以欧盟在中国入世前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国内法为由,要求欧盟全部放弃《议定书》第15条(a)款的权利要求。

在法理上不占便宜,又预料到如果同中国对薄世贸组织公堂将极有可能输掉官司的欧盟委员会已倾向于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然而,由于内部政治多极化,欧盟也在思考如何才能把握内部政治的平衡。

目前,欧洲议会依旧对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持强烈反对态度。此前,欧洲议会在斯特拉斯堡通过了一项非法的联系决议案,拒绝“单边向中国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让步”,并呼吁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成员国方面,除英国等传统坚持自由贸易并坚持赞成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也出现了包括法国和意大利、西班牙等因国内落后产能及其游说团体诉求,对此持坚决反对态度的国家。成员国内部意见呈现两极分化状态。

欧盟委员会希望,在12月该条款到期之前,能够在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遵守世贸组织协定与修改欧盟反倾销法方面取得平衡。

为此,20日欧盟委员会计划在讨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还将涉及加强欧盟贸易保护机制,并进一步要求中方降低过剩产能的要求。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欧盟已在7月18日做出决议,将“欧盟理事会对中国许多工业领域,特别是钢铁生产领域的过剩产能表示严重关切”正式写入《欧盟对华战略》文件中。

废除“从低征税规则”

那么,要如何才能有条件地回应欧盟内部的诉求呢?

欧盟希望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又能维持对过剩产能施加非常高的关税的权利,即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能在对华贸易救济调查方面使用替代国价格做法后,仍能保留高反倾销税的可能性。

在过去的半年中,欧盟一直试图废除“从低征税规则”。因为,废除了这一限制,欧盟可以立即谋求更高的惩罚性关税。通常意义上而言,“从低征税规则”指的是以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中的低者作为确定反倾销税依据的做法。

比如,在2011年“欧盟对中国玻璃纤维反倾销案”中,倾销幅度为9.6%,损害幅度为7.3%,最终欧盟按照“从低征税规则”,确定反倾销税为7.3%。这一规则的核心就是限制了对倾销产品的惩罚性关税税率。

“如果从低征税规则被废除,简单来讲,欧盟可以在一些情况下征收更高关税。”惠誉信用评级机构的高级主管彼得·阿奇博尔德表示,“在欧洲,反倾销税平均水平低于50%,而在美国相同税种远远超过了200%。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美国国内钢铁价格的上涨。”

此外,预计此次会议上欧盟还将就如何加速反倾销案的调查进行讨论。此前欧盟28国工业主管部长已要求欧盟委员会将对中国钢铁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时间由原来的9个月缩短至7个月,法国更是要求由9个月缩短至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