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创业圈 > 看点 > 正文

私募乱象频发 监管重拳直指募集

来源:第一财经 发布时间: 2016-04-11 13:44:16 编辑:诚富

导读:据悉,经过研究制定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望于本月正式发布。此前,办法已经制定完成,并通过基金业协会理事会的表决。

相关部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再进一步。

据悉,经过研究制定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望于本月正式发布。此前,办法已经制定完成,并通过基金业协会理事会的表决。

“我们正在研究,很快有可能会有进一步的说明。”一位接近基金业协会人士与《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私下交流时表示。

近两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但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产品违约延期兑付、涉嫌非法集资、登记备案不实和私募基金违规募集等问题层出不穷,而私募的违法募集正是这些乱象的源头。

显然,随着《办法》的正式落地,针对私募行业的自律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违法募集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万亿规模的私募行业的发展有望更为规范。

为促进私募行业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基金业协会正加快7个自律管理办法和2个指引的修订与出台,内容涵盖登记备案、募集行为、投资顾问业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合同指引等。

“草莽时代”结束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行业的自律监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正驶入快车道。

本报注意到,3月份以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多条诸如“登记制度改革”、“登记备案”、“失联(异常)私募公告”等私募领域的消息,基金业协会会长、协会法律部主任等人在不同场合对私募行业监管、政策出台进行了相关解读和说明。

随着一系列制度的下发,私募行业经过前期的草莽发展进入到规范有序的时代。基金业协会通过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和检查执业行为在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优化私募基金发展环境等方面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相关披露显示,2015年5月基金业协会建立投诉登记制度以来,针对私募基金的投诉事项有495件,占比高达85%,主要集中在产品违约延期兑付、涉嫌非法集资、登记备案不实和私募基金违规募集。

去年12月,基金业协会对北京地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信息核查工作,在被核查的397家管理人中超过50%的机构登记备案信息与事实有出入。

日前,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当前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滥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甚至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私募基金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些机构甚至不具备基本运营条件;三是有些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合规意识缺乏,没有持续按规定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报告的义务;四是违法违规经营运作。

甚至还有一些机构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幌子,实则开展所谓的P2P、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等业务,极易滑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针对这些问题,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手段密集发布:今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指引》,2月4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紧接着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经过近两年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力量。截止2016年2月29日,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979家,备案私募基金26387只,认缴规模5.5万亿元,实缴规模4.42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39.18万人。

规范募集

与公募基金不同,由于私募基金面向的是特定对象的合格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具备与私募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因此,目前对私募基金采取的是产品备案,监管核心正是募集行为,也就是全面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

“违法募集是乱象之源,规范募集是发展之本。唯有真正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私募基金才会迎来发展的春天。”基金业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寰乐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了解到,马上要出台《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便将加强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指导,主要内容有九点,譬如禁止向非特定对象提供任何关于产品的信息,详细规定如何从非特定对象转换为特定对象,增加符合国际惯例的“冷静期”和“交叉回访确认”制度,确保只有合格投资者才能认购私募基金。

按照规定,所谓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近三年年收入大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投资者,并且明确规定单个投资人购买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额必须不少于100万元,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在业内人士看来,“明确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只有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便宣告以后只有这两类结构可以募集资金,其余皆是非法。

还有一条需要注意,就是以后私募机构要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只有在冷静期期满后才能签署私募基金的合同。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对基金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没有经过回访确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签署基金合同。

“违法募集行为的普遍化既有制度缺失的原因,也有执法尺度的问题。同时,基金业协会也将配合证监会加大对违法募集行为的打击力度,设立网络监测系统,加大检查覆盖面,严格按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基金以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的行为移送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邓寰乐表示。

“《办法》出台后会加速行业的优胜劣汰,基本上新的团队出来后成立新基金会很难,当然也会让行业的发展更加规范。”一位私募业内人士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