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大米贸易案牵出国企深粮集团 三地司法介入
导读:我国外贸已走过高速增长期,更为平稳的增长有待供给侧革新发力,更需要国际化的、顺畅的“道路规则”建设,比如纠纷解决机制、有保障的支付办法、司法合作规则……
我国外贸已走过高速增长期,更为平稳的增长有待供给侧革新发力,更需要国际化的、顺畅的“道路规则”建设,比如纠纷解决机制、有保障的支付办法、司法合作规则……当然,相应的改变正在发生,刚刚过去的两会上,也有多个涉及外贸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而近几年来,外贸纠纷、诈骗一度在部分地区出现猛增,福建曾一度出现翻倍增长。专家也指出诈骗的手法趋于复杂化,但其背后“原理”“类型”并未有本质变化。我们拣选一起高增长期出现的诈骗案件,以期通过细节回顾,为多方带来思考、借鉴。价值两亿元的泰国大米,通过复杂的“贸易渠道”进入国企,但中间环节最终“卡壳”,并让多方陷入纠纷中。回望整件事,除了当时较为常见的走货、支付“路径设计”问题外,官员、国企则被指责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一线调查
泰国大米贸易案牵出国企深粮集团
2015年末,62岁的许宝仪又一次站在深圳街头。许宝仪是泰国人,泰国名为巴拉·玛那探亚,是泰国正明有限公司(Chia Meng Co., Ltd.,下称“泰国正明公司”)董事长。泰国正明公司是泰国正明集团的下属公司,这是一个家族企业,经营大米业务逾70年,是泰国十大出口商之一,它还有一个下属公司,是挽赐正明火砻有限公司(Bangsue Chia Meng RiceMill Co., Ltd.,下称“挽赐公司”)。
泰国正明公司与挽赐公司正处于麻烦当中,声称在深圳遭遇贸易诈骗,被“诈骗”大米数量50000多吨。“按照当时的汇率,价值人民币2亿多元。”深圳警方自2010年立案侦查,至今未有结案,泰国公司在广东信访数年亦无果,泰国正明集团因此承受着沉重的债务负担,这不能不使许宝仪深感忧虑。
许宝仪所述“诈骗”案件发生于2006~2007年间,涉及泰国、中国香港及深圳三地,其中有两个关键当事人,一个是泰国籍男子陈壁明(泰国名:他纳·汤翁倩),另一个是法国籍男子杨基威(老挝名:乌告·陶堪),中国国企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深粮集团)也在其中扮演着一定角色。
资料显示,有“东南亚粮仓”之称的泰国一直是中国重要的大米进口国,21世纪以来,一直位居中国大米进口国的前三位,在2012年被越南、巴基斯坦超越前,更是中国大米进口的最主要来源国。但是,这其中不再有泰国正明公司的身影,自经历这番波折后,这家公司不再出口大米到中国内地。
两单大米生意
在出口大宗的大米到中国内地之前,泰国正明公司曾与陈壁明做过两单大米生意。
泰国正明公司与挽赐公司曾于2009年在香港发起对陈壁明的民事诉讼。据许宝仪向香港高等法院所作陈述,是在2005年11月,经朋友介绍,她认识了陈壁明,他们在泰国暖它武里(Nonthaburi)陈的千亿实业有限公司(Jessy James Corporation Ltd.,下称“千亿公司”)办事处见面。陈告诉许,之前他曾出口另一家泰国公司的大米到中国,在深圳有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稳定的销售渠道,他需要在2006年中国农历新年之前在中国推出一个新的大米品牌。许宝仪认为陈的建议有吸引力。“因为它可以替我的公司打开新的业务渠道。”于是,经几次谈判,陈以香港千亿公司为买方与泰国正明公司先后签了两个订单,共计购买2725吨泰国大米,总价1435339.50美元。
根据陈壁明于2009年在香港高等法院所作陈述,他是中国血统,1955年生于泰国,在泰国长大,在台湾接受大学教育,后来曾到日本学习和到美国做生意,1995年回到泰国,做餐饮和高尔夫球练习场业务。2002年,他通过在泰国或中国香港的千亿公司出售橡胶和木材到中国。据许宝仪回忆,她曾见到过陈壁明持有的泰国籍护照和美国籍护照。
2005年12月,在这两个订单的大米交付发运前,陈壁明提出将买方由千亿公司变更为其所拥有的香港富欣贸易有限公司(Joy Rich Trading Co., Ltd.,下称香港富欣公司),原因是“这更方便从香港汇款来支付大米货款”,泰方同意,交易顺利完成,泰方也于随后收到了香港富欣公司以电汇汇来的全额货款。由于这个交易的成功,包括许宝仪在内的泰方高管“都觉得可以信任跟陈在一起做生意”。
许宝仪提到,由于这是第一次与陈壁明做生意,泰方曾要求陈对付款做出保证,陈曾提供千亿公司的支票作为担保。“当我们准备装运货物时,除了千亿公司的支票,并没有别的保证,为什么我们对陈有这么大的信任呢?”许宝仪说,“通常我们的公司跟香港、新加坡的中国客户或泰国供应商做生意,都是出于纯粹的信任,是‘中国传统式的商务’,其中涉及到很多万吨大米的口头议定,有时只是一个简单的电话。泰国正明集团通常是不会向其他定期客户要求任何付款的保证,如银行信用证或者其他担保,只因为陈是一位新的客户,所以才要求他提供了支票作为担保。”
在与陈壁明做成前述两单生意之前,泰国正明公司与中国内地的生意“做得很少,较多的是香港与新加坡,”所以很想开拓中国内地市场。2006年2月,陈壁明邀请泰国正明公司高管到深圳,目的是考察大米市场,许宝仪告诉本报记者,这是她第一次到中国内地。就在这次考察中,陈向许一行介绍了杨基威,声称杨是他的朋友和商业伙伴,也是他的销售经理,处理他在中国的大米业务。
根据杨基威在2016年1月6日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的讲述,他生于老挝,父母皆为华人,在上世纪70年代老挝政局动荡时到法国,入法国籍,曾在法国做电脑生意。2004年到深圳,先是在深圳市果菜贸易有限公司做进口水果生意,2005年,因为一个机会,他拿到了一万吨大米的配额,这才开始与陈壁明一起做大米生意。杨基威告诉本报记者,正是在做大米生意期间,他认识了深粮集团的人。“深粮的董事长、总经理也都认识。”
据陈壁明在香港高等法院的陈述,他认识杨基威是因为杨是他朋友的弟弟。“再次与杨相遇是在深圳,当时他做水果生意,”陈、杨讨论了“做大米生意的可能性”,“最初的想法是以一家中国公司从泰国购买大米和在中国转售。”陈自述,正是听了杨的建议,他才在之后与泰国正明公司洽谈,完成了前述两宗大米生意。
每吨米2美元“中介费”
许宝仪回忆,2006年的一天,她在杨基威处获知,同年4月,陈壁明在深圳成立了深圳泰正明有限公司(下称深泰正明公司),方泽平、马振强为股东。“实际上,方与马是在为陈和杨持股,因为作为外国人,他们被中国法律阻止在一家中国公司直接持股,据我所知,陈是实际控制人和决策者,杨负责运营。”许宝仪回忆说。但是许的这一说法本报记者未能得到证实。而深圳的这家公司也以“正明”为名,据许宝仪回忆,事前并未向她告知,当时泰国正明集团的管理层还以为是陈壁明他们“希望与我们建立强大的业务伙伴关系”。
2006年7月,泰国正明集团希望能够出售约40000吨2004年至2005年份的陈米,许宝仪等高管与杨基威在深泰正明公司见了面,杨即向许介绍了时在深粮集团任经营部长的梅国辉,并在深泰正明公司与梅见了面。“梅先生说,他得到深粮集团的授权向海外供应商购买高至100000吨的大米,”许宝仪回忆。
梅国辉表示有意购买泰国正明公司的陈米。同月某天,许宝仪再次飞到深圳,在杨基威的陪同下到了深粮集团梅的办公室,梅看了大米样品后,同意购买3万吨陈米,杨基威要求付予深泰正明公司每吨2美元的“中介费”。
许宝仪回忆:“泰国正明集团早就知道深粮集团是中国值得信任的经营大米业务的大型国企,过去我们也曾卖过大米给深粮,数量不大,为了在中国得到一个更大和更持久的事业,我当时很高兴能有深泰正明公司来充当像这样大型交易的中间人。”
许宝仪一回到泰国,即叫人把一份《销售报价单》电邮给杨基威,让杨转交深粮集团签名盖章,很快,泰方收到发回的《销售报价单》,发现买方签名变成了杨基威,而不是梅国辉,所盖公章也来自深泰正明公司。
许宝仪回忆,之后不久,杨基威即在电话中向她解释,由深泰正明公司作为中间人先买后卖,对泰国正明公司和深粮集团做成这单生意来说都更方便、更有保证,这样做,深粮集团既可省去办理大米出口手续的许多麻烦,也可避免美元结算的汇率风险,深泰正明公司作为泰国正明公司的合作伙伴,这样做也将显著增加深泰正明公司的商业信誉,对进一步开拓中国市场有利。
对于杨的这个解释,许宝仪没有怀疑,她与泰国正明公司及挽赐公司的董事局讨论这一情况,双方董事局均认为,因为这次交易涉及的是数量非常大的大米,深泰正明公司需要在中国落实买家,必须要与深粮集团签订背靠背合同,由深粮集团购买泰国正明集团卖给深泰正明公司的全部大米,因为这样可使“不付款的风险降到最低。”许据此电话告知杨,如果深泰正明公司不能与深粮集团签订背靠背合同,泰国正明集团将不发任何大米给他们的公司。2006年8月19日,泰方收到了深泰正明公司传来的与深粮集团签订的编号为G-0047的《粮油购销合同》,盖有深粮集团合同专用章,并由总经理陈锐明签字。对这一合同,泰方未作怀疑。
65553吨大米进入深圳
因为这宗生意涉及的大米数量非常大,在许宝仪的要求下,挽赐公司也加入进来,并把与深泰正明公司之间的合同具体修正为:泰国正明公司销售陈米19980吨,挽赐公司销售9980吨。自同年9月1日起陆续发货。在发运三批陈米之后,许宝仪回忆,陈壁明打来电话,要求将尚未发送的大米变更买方:茉莉香米买方由深泰正明公司变更为香港富欣公司,巴吞香米买方变更为香港萃桦公司,萃桦公司也是陈壁明的一家公司,变更的理由是从香港汇还米款比较方便。许宝仪又一次相信了陈。
许宝仪回忆,2006年8月下旬,深泰正明公司员工根据杨基威指示与泰国正明公司联系,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询问新的茉莉香米和巴吞香米价格,同年9月17日,许宝仪到深圳,见到杨基威,杨带她去深粮集团见梅国辉,在看了样品米后,梅表示深粮集团要购买7700吨茉莉香米和3300吨巴吞米,达成口头协议。同年9月18日,泰国正明公司与香港富欣公司签订了7700吨大米的销售合同,收货人为深泰正明公司,同日,挽赐公司与香港萃桦公司签订了3300吨大米的销售合同,收货人为深泰正明公司。同年9月30日,泰国正明公司收到了深泰正明公司传来的编号为G-0049号的与深粮集团签订的购买3300吨巴吞米的背靠背合同;同年10月9日,又收到了编号为G-0048的购买7700吨茉莉香米的背靠背合同。从同年10月开始,泰方陆续发送这批大米至深圳。
以同样的方式,2006年11月,许宝仪再次受邀到深圳,由杨基威带至深粮集团梅国辉处,“梅先生告诉我,深粮希望购买2006年份的新茉莉香米,最终商定购买10000吨”,仍是由深泰正明公司充当中间人,先买后卖。同年11月底,泰国正明公司又收到了深泰正明公司发来的两个背靠背合同,编号分别是:G-0070和G-0071。
与此同时,泰方履行交易合同的大米一批批发至深圳,据泰方统计,截至2007年2月发送最后一批大米,泰国正明集团共发大米65553吨。
泰国正明集团给深圳发货停止于2007年2月,因为发现陈壁明与杨基威并不能按时付款,令人生疑。
“他们付钱的期限长,而按照合同,发货的期限短,数量又很多,后来我们不发货了,他们才付了一小部分钱。”许宝仪告诉本报记者。
许宝仪回忆,泰国正明集团的信贷付款期限通常是交货后15天,而对于陈与杨,由于把他们看成生意伙伴,就给90天甚至120天付款期,即使这样,货款仍无着落,泰方管理层愈来愈紧张,几次电话陈、杨,要求付款,“并没有从他们身上收到任何明确的信息。”
变故:发现五份假合同
2006年12月,泰方向陈和杨发出“最后通牒”,告之如收不到到期货款,将终止销售合同的执行,停止装运未发大米。在此情况下,陈、杨才同意偿还部分欠款,并在2006年12月和2007年5月间,向泰国正明公司支付3765689.12美元,尚欠213336315美元,向挽赐公司支付494699.44美元,尚欠13195416.06美元。
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2007年8月,许宝仪一行到深圳去见杨基威,在深泰正明公司办公室,被告知杨在柬埔寨,“他们还告诉我们,深泰正明公司和泰国正明集团之间将没有合资或再合作的关系,要我们离开。”随后不久,许宝仪一行又到深粮集团,见到了董事长黄明,“黄先生要求看深泰正明公司和深粮之间签订的大米买卖合同,也就是编号为G-0047、G-0048、G-0049、G-0070和G-0071的背靠背合同,在审查了合同并在计算机数据库里检查后,黄先生告诉我们,深粮集团并没有与深泰正明公司签订及执行任何合同,他说,合同上的印章是假的,总经理陈锐明也说那些合同上的签名不是他的。”许宝仪这才意识到“上当了”。
2007年8月14日,许宝仪等向泰中友好协会反映情况并求助,当日,泰中友好协会会长功·塔拍兰氏两次致函深粮集团董事长黄明,建议深粮集团目前不应与深泰正明公司合作,并告之“现需知道有关贵集团与深泰正明公司半年来的正确交易及业务往来情况,因深泰正明公司的杨基威、陈壁明等人目前与泰国大米出口商将发生重大的国际案件”。
“在收到这些函件后,深粮集团没有理睬,”许宝仪回忆,“深粮集团也并没有中止与深泰正明公司的合作关系,照常进行大米交易,而且深粮集团也拒绝出具有关那五份合同是假合同的书面证明。”
正在泰国正明公司管理层深感忧虑之时,2007年8月16日,他们又突然收到深泰正明公司发来的律师函,律师函“郑重申明”:“由于该批大米变质且有可能导致腐烂,且深泰正明公司难以承担由此产生的巨额费用,请贵司在30天内给予处理或取回货物。”同年8月31日,泰方派出的全权代表与深泰正明公司代表在深圳举行大米贸易问题谈判,许宝仪回忆,深泰正明公司仅派出一名律师出席,“会谈一开始,它的律师就背离双方议定议题,而是提出泰中友好协会向其合作伙伴发出了诋毁深泰正明公司的信函问题,要求我们解释清楚,消除影响。”谈判不欢而散。
在泰国正明集团仍在追索大米货款的情况下,2008年6月,深泰正明公司被陈壁明注销。
2015年12月21日,本报记者在深粮集团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罗先生处得知,原经营部长梅国辉早已辞职,“是在2009年或2010年辞的,之后就跟这边没联系了,”而辞职的原因,据介绍,是因为梅“造成很多应收账款,管控出了问题,调离岗位,之后没多久就辞职”,而当时被调离岗位,“跟泰国正明集团的案件没有关系。”泰方亦不能联系到梅国辉。一种说法是,梅已移民国外,但未得证实。本报记者曾尝试联系梅,亦未能成功。
深粮集团的角色
关于泰国正明集团与陈壁明、杨基威之间的大米交易,据统计,共56605吨大米货款未获支付,按照当年汇率,价值逾2亿元,许宝仪声称是遭遇诈骗,大米被非法侵占,深粮集团在这当中扮演什么角色?许宝仪认为,“一,几宗生意都是在深粮集团梅国辉的办公室谈成的,之所以做这个生意,是因为信任深粮集团,如果没有梅出面,不可能做这个生意;二,尽管当初深粮集团不承认跟深泰正明公司做生意,后来知道,深粮集团买了它的绝大部分大米,在知道他们进行诈骗的情况下还与他们做生意,等于销赃。”
本报记者了解到,泰国正明集团知悉深粮集团与深泰正明公司之间的生意往来详情,是在泰国警方介入之后,2012年,泰国警方就陈壁明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致函中国司法部,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同年8月27日,中国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刑事司法协助处致函泰国检察总长,进行了答复。关于深泰正明公司的情况,复函介绍:其法人为方泽萍(出资人民币95万元)、监事陈干锦(出资人民币5万元),公司股东为方泽萍、陈干锦,2006年8月陈干锦将5%的公司股份转让给马振强,2007年7月,方泽萍、马振强将公司所有股份转让给香港的千亿实业有限公司,随后,公司更名为泰正明(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法人TANATANGWONGCHAI(记者注:此为陈壁明英文名)。复函答复说,来函提供的销售合同号码:基(G)0047、0048、0049、0070、0071均属虚假合同,合同的公章和陈锐明的签名均系伪造。
在这份答复材料中,还附带了深粮集团提供给深圳警方的情况报告,详细介绍了深粮集团与深泰正明公司业务往来情况,据介绍,深粮集团与深泰正明公司的业务全部发生在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有三类:储备业务、采购业务及销售业务,其中以采购业务为主。储备业务只发生一宗,为此,2006年8月9日深粮集团曾与深泰正明公司签订编号为G-0047合同。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深粮集团曾与深圳泰正明公司签订十二份采购合同,编号分别为:G-0070、G-0084、G-0085、G07020(补充协议为G07020A)、G07029、G07035、G07036、G07048、G07052、G07054、G07066(补充协议为G07066A)、G07067,12份合同约定采购货物数量合计为43620.4吨,实际履行情况为:深泰正明公司实际交货数量42709吨,金额12326.11万元,深粮集团已付清该采购货款。
该报告也提到,深粮集团未与深泰正明公司签订涉及刑事案的“G-0047、G-0048、G-0049、G-0070、G-0071”五份合同,在这五个合同编号中,深粮集团与深泰正明公司使用过G-0047和G-0070两个编号签订过合同,但版本不同,如G-0047号合同的不同点有:货物数量、单价和总价均不同;真实签订的G-0047合同为2页,涉刑事案的G-0047合同只有1页;真实签订的G-0047合同有第九条及第十条关于“货物轮出”(即粮食储备)的特别约定,而涉刑事案的G-0047合同没有该内容。
根据获悉的上述情况,泰国正明公司认为,“深粮集团是这一合同诈骗案的最大得利者,”因为“通过计算,深粮集团从深泰正明公司购入的42709吨大米的价格,约2880元/吨,这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
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深粮集团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罗先生则对集团卷入这宗跨国案件叫苦不迭,“已经有10年了,还老缠着我们,如果我们违法,你就起诉,如果我们做了诈骗,你就报案!”他向本报记者介绍,贸易分外贸与内贸两种,深粮集团与深泰正明公司之间所做生意是纯粹的内贸,而深粮集团在购进这些米时,查过其海关、商检等手续,都是齐全的,“没有质量问题,也没有走私这类问题”,因此也就“视为合法的”。
关于“陈米”问题,这位罗姓负责人特别提到,从深泰正明公司购进的米,“和社会上的米基本差不多,就是稍微旧一点”,“国产的米,放的时间比较短,因为含的水分比较高,超过15%了;如果是泰国的米,长于热带地区,水分容易蒸发,进来后,水分基本都在14%以下,这样保管的时间就可以延长很多。”他告诉本报记者,对于储备粮的购进,国家对水分定有标准,“这批米,我们也检测过,水分合格,商检报告合格,就买了。”
在这位罗姓负责人看来,“泰国正明公司应该首先证明上游的关系是诈骗,然后再说后面的问题,”深粮集团“没有跟泰国公司签过一份合同”,不应该“跑过来缠着我们,我们还要做生意呢,”而公安部门也已来深粮集团调查过多次,“主要看有没有对价支付。”
泰国、香港、深圳三地的司法介入
2007年,在与陈壁明、杨基威“决裂”后,泰国正明公司找深粮集团无果,便在泰国报案,泰国警方发出通缉令,陈壁明在泰国被抓,许宝仪告诉本报记者,“当时因为没有深粮集团出具的那五份合同造假的证明,泰国检方无法起诉,陈重获自由。”直到2012年泰国警方致函中国司法部寻求司法协助,拿到有关证明,陈于2014年再次被抓,后交500万泰铢取保,等法院再次开庭审理,陈已弃保消失,至今下落不明。本报记者亦未能联系到陈壁明。
同样因为缺乏这份证明文件,2009年,泰国正明公司及挽赐公司在香港以民事纠纷将陈壁明及香港萃桦公司、千亿公司、富欣公司及深泰正明公司起诉至香港高等法院,此案几经开庭,2012年11月判决被告将共2500多万美元货款偿还原告。
2010年4月9日,许宝仪到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报案,警方立案。本报记者获知,深圳警方曾两次向深圳市检察院报送批捕杨基威、方泽萍等人材料,均未获批。2016年1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有关部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2010年、2011年,深圳市公安局两次向检察院报捕,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均出具不予逮捕的决定,并同时给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朝哪些方向去查,指导公安机关进行相应侦查,”但是自2011年来,“公安机关没有再报过来。”
本报记者曾在2016年1月6日、18日两次电话采访杨基威,杨基威说,他在2010年曾“被关了37天,”后取保候审,现仍在深圳,在做红酒生意。针对指控,杨表示,“中国有中国的法律,如果真像他们所讲的,我还会在外面吗?还会有自由吗?”杨自辩,在深泰正明公司,他并不是操控者,只是“帮他们跑合同的。”而“这个事情,主要是泰国方面跟香港方面的问题,经侦也查了,客户把钱打给深泰正明公司了,深泰正明公司拿到钱了,”一部分用于做开支、进设备等,“大部分的钱汇到了香港,香港不汇到泰国,这跟中国内地无关。”而对于那五份被认为是假造的背靠背合同,杨同样否认与自己有关:“鬼才知道是怎么做出来的。”
对于此案迟迟不见结果,泰国正明公司曾以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不作为”向深圳市检察院提出控告,2015年12月30日,泰国正明公司收到检察院出具的“信访答复函”:“没有发现控告人所称的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办案人员存在‘消极不作为,本案侦办工作实际被搁置’等情况。”答复函还说,深圳市检察院发函要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说明本案侦查情况,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做了答复,主要内容有:
经侦支队已按照“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逐一进行补充侦查;由于深泰正明公司财务账册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司法审计;犯罪嫌疑人陈壁明仍在逃,相关证人的证言不一,又无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主要事实仍无法查清;部分公司涉及香港公司,市公安局发函要求香港警方配合追查,但香港警方至今未复函;2015年,深圳市公安局向广东省公安厅请示境外协助调查,省公安厅上报公安部,正等待批复。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报捕材料两次被深圳市检察院退侦后,泰国正明公司的代表曾于2013与2014年几次面见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警察,就办案情况进行沟通,据泰国正明公司代表林心祥介绍,在2014年2月的一次沟通中,警方曾解释了“证据不足”的问题:一是香港的富欣等公司和深圳的泰正明公司,与泰国正明公司关系,是否为合作与共同掌控的关系问题;二是因为正明公司所发大米存在质量问题,这点有许多专业人士的证言,这才造成拒付货款问题。2015年12月29日,本报记者曾向深圳市公安局发出采访函,2016年1月6日,获得答复:办案单位不接受采访。
许宝仪则会时时感到懊悔。“我太爱做生意了,”她告诉本报记者,“当时想着新加坡与香港的生意都做成功了,中国内地还没有做到,遇到一个会讲泰国话的来帮我开拓中国市场,所以才容易被骗。”许宝仪说,现在泰国正明公司因为此事每年要还银行利息达6000万铢,“所以这些年做的生意,仅能维持还利息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