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监管“控流出” 沪自贸区跨国公司放款额降
导读:本周以来,人民币汇率小有回升,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从6 56重回6 55。1月20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6 5578。
而监管层对外汇“控流出”还在进行中。
1月2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上海自贸区银行人士处获悉,已收到外管局通知,要求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企业对外放款的额度上限,由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之和的50%,调减至30%。
同时,另一位上海自贸区银行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已收到相关监管部门的非书面通知,要求对自贸区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强化监管。
这份在1月20日下达的通知要求,在3000万美元到5000万美元之间的对外直接投资,在购汇支付后的一个月内,企业及经办银行须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约谈审核;超过5000万美元的,则必须经由外汇管理部门的约谈审核后才可以购汇支付。
而在此之前,只要投资不超过3亿美元,上海自贸区内企业在获得上海市商委的批准后,即可以通过备案、合同审核、购汇、支付等流程后高效完成。
“正常的对外直接投资还可以做,但是相对时间流程上会变长”,上海自贸区一位银行相关业务人士分析称:“主要是因为最近汇率波动比较剧烈,是监管层控制资本流出的一种调控手段,打的是组合拳。”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还曾获悉,1月19日,央行已窗口指导银行严控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净流出,即任何时点资金池资金流出须小于或等于流入。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针对跨国公司对外放款上限的相关调整,对上海自贸区区外的同类业务没有影响,因为区外执行的对外放款上限本来就是30%。
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始于2004年,即外管局发布的《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下称104号文),但经过多轮变化和调整。
2005年出台的《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浦东九条》)在104号文的框架下,突破仅限自有外汇进行集中的原则,允许跨国公司购汇向境外放款,但上述政策仅限于上海浦东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以及其他经总局批准的个案。
2009年,外管局在104号文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下称24号文)。正是在24号文中,首次出现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的具体规定,但并没有针对跨国企业,而是针对境内企业。
时间一晃,到了2012年9月,国家外管局发布《关于开展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2]167号),原则同意选择符合条件的13家企业(上海6家、北京7家)开展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
随后,外管局上海分局印发关于《在沪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操作方案》的通知,规定试点企业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额度不超过境内成员公司所有者权益之和的30%。在上海自贸区成立后,为支持区内金融建设,这一比例被提升至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