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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拟出台摘牌细则 新增五种强制摘牌情形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6-10-22 09:16:18 编辑:诚富

导读:10月21日晚间,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涉及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投资者权益保护、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等内容。

10月21日晚间,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涉及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投资者权益保护、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等内容。其中,拟新增五种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

记者了解到,按照与挂牌条件逻辑一致的原则,《实施细则》选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持续经营能力等基础性、底线性的要求,新增了应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

一是信息披露严重失信。为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本”的监管理念,充分保障投资的知情权,对于信息披露严重失信的挂牌公司应予以强制终止挂牌。因此,《实施细则》规定了“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强制终止挂牌条件。

二是欺诈挂牌。对于因以欺诈手段骗取挂牌批复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予以强制终止挂牌。

三是挂牌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此条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将公司治理的“底线”规定为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同时,整改期限设置为一年,挂牌公司在12个月内无法恢复股东大会职能的,将强制终止挂牌。

四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实施细则》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列举的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以“市场选择”为理念,尊重中介机构专业判断,规定挂牌公司如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能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假设,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或被主办券商出具了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将强制其股票终止挂牌。具体做法有两种方案,一种是当出现上述情形立即终止挂牌,另一种是要求挂牌公司在相关中介机构意见披露当日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如其持续经营能力在意见出具当年不能得到改善,并在该年度被中介机构再次出具相关意见时终止挂牌。目前《实施细则》采用第二种方案。

五是重大违法。重大违法界定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对于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强制终止挂牌。此外,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三公”原则,严肃市场纪律,对于虽未触及严重违法,但存在屡犯不改,多次违规情况的挂牌公司也应予以强制终止挂牌。因此,《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的强制终止挂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