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交易类型、方式
导读: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认为,取得新三板挂牌企业控制权即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方式整体上分为三种类型。
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有关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并购重组业务将频繁发生。虽然《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均未对收购作出明确定义,《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未体系化地指出收购的类型、方式,但通常理解,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这种意义上,收购新三板企业的方式,就是取得新三板挂牌企业控制权的方式。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认为,取得新三板挂牌企业控制权即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方式整体上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控股股东;
第二、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行政划转、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的途径成为实际控制人;
第三、前两种方式的综合运用。
其中,第一种类型,我们将其称为“直接收购类型”,该种收购类型的直接交易标的是挂牌企业的股份;第二种类型,我们将其称为“间接收购类型”,该种收购类型的直接交易标的不是挂牌企业的股份,而是关于挂牌企业股份的“控制关系”。就第二种及第三种类型,截至目前在新三板市场仍属于非主流的收购类型,代表性并不大;本文仅对第一种对应的“直接收购类型”的几种具体方式进行简述。
1 证券转让方式
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方式和做市交易方式;据此,收购人可以采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股份之方式进行收购。采用该方式进行收购的,过程中需注意权益变动报告等信息披露问题,就此问题,在此不赘述。
2 协议方式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并未对协议收购做出明确定义。一般而言,协议收购即指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收购。例如,收购人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原实际控制人签订协议,通过受让股份取得公司控制权,就是典型的协议收购。
协议方式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案例,可参照如下:
3 要约方式
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其主要流程如下:
2015年5月11日,思考投资(证券代码:831896)发布关于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称,公司于5月10日收到其他机构要约收购信息,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股票将于5月12日开市起停牌。这是新三板市场首例要约收购案例。然而2015年9月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票恢复转让公告称,因交易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事项,经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9月7日开市起恢复转让。根据我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检索结果,除这一“夭折”案例外,截至2016年7月17日,尚未有要约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新案例。
综上所述,虽然《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未对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类型、方式有清晰表述,实务中对此问题也多有不同的理解甚至混淆;但我们建议,从实操角度出发,宜以是否将挂牌企业的股份作为直接交易标的为标准,将收购类型划分为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两种基本类型。此将有助于厘清各种收购方式的概念位阶,界定各种收购方式在整个交易体系中的关系和应遵循的交易规则,从而为监管、交易、服务的当事各方提供基本的逻辑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