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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斗上市公司应建立临时接管制度

来源:熊锦秋 发布时间: 2016-12-16 15:42:41 编辑:诚富

导读:对于上市公司仍在督导期内的,由保荐人担任公司内斗期间的接管人,再合适不过。

对于上市公司仍在督导期内的,由保荐人担任公司内斗期间的接管人,再合适不过。

三维丝内斗了将近一个月,目前内斗主要格局是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争斗,同时监事会内部也分成两派,公司治理陷入混乱局面。笔者认为,需要对内斗上市公司建立临时接管制度。

在公司高层内斗中,有关方面为了夺取控制权而“不拘小节”,在程序等方面可能存在瑕疵,导致各方相互不服,且各种事情相互嵌套、互为因果循环,要解开这一团乱麻绝非易事。目前双方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结果可能需要等待漫长时间,可能法院裁决还没有出来,新的问题又会出现,甚至将来即使法院宣判结果,也可能不再有什么实际意义。

上市公司一旦出现内斗,将使公司管理经营陷入困难局面,不仅各方大股东利益将遭受损失,无辜中小股东也跟着遭殃,争斗时间越久,问题越复杂难解,上市公司经营越可能陷入低谷。为此,建立快速调处机制就非常重要,建议由上市公司协会、交易所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来充当纠纷调解人,或者由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监管意见函,提出倾向性意见。

当然,有关部门要协调各方或作出监管意见也需要时间,有时争斗各方甚至还难以认同,争斗仍可能旷日持久,此时要维护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笔者建议应该建立上市公司临时接管制度。

临时接管方案的第一种设想,是由除了“内斗”当事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股东来接管,由第三方股东(主要是中小股东)选派人员搭建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架构,作为公司治理的临时机构,待有关大股东争斗结束,再重新选举董事会、监事会人员。

临时接管的第二种方案,是由中介机构临时接管。中介机构并非公司股东,由其接管是否会越俎代庖侵害公司股东利益?笔者认为,《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制度并明确了资格条件,管理人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这些都可借鉴。对于内斗正酣的上市公司,同样可由中介机构来担任接管人,只要规定了接管人的资格条件、同时有相应制度支撑,这方面不存在障碍。

那么又该由哪个中介机构来接管,笔者认为,首选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应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人本身就有推动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作的义务和责任,且保荐人熟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当然,该《办法》对督导期有一系列规定,比如在主板IPO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对于上市公司仍在督导期内的,由保荐人担任公司内斗期间的接管人,再合适不过。

即使上市公司已不在督导期内,仍可选择由最近担任过保荐人的中介机构来担任上市公司内斗期间接管人,因为该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近况最为熟悉。笔者延伸建议,A股市场应借鉴英国创业板做法,建立终身保荐人制度,上市公司没有保荐人则自动退市,由此上市公司任何期间都有保荐人,在“内斗”等特殊时期保荐人可作为上市公司接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