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套上紧箍咒 互联网股权融资设六大红线
导读: 10月13日,国务院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中强调,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
股权众筹领域监管之弦再度绷紧。
10月13日,国务院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中强调,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
《实施方案》还称,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方案》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下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等8类问题。
按《实施方案》要求,股权众筹摸底排查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这等于给行业套上了一个‘紧箍咒’。越发严格的法规监管将提高股权众筹的门槛。目前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在进一步缩减。”10月13日,深圳一家大型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表示。
六大禁止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监管层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列出了明确的禁止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强调,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时,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六是挪用或者占用投资者资金。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整治方案》)还规定,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应明确业务边界。例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而针对“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这一条,《整治方案》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对此,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表示,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确实受制于200人的问题,这对于部分需要突破200人的项目制约很大。
“如果采用股权期权的办法,对于参与众筹者,承诺给与期权,设定一个条件或期限,待条件成熟时以约定的价格授予参与人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从而避开200人的上限约束。但该方案也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方颂称。
出路何在
严格的监管下,股权众筹平台一直在寻找出路。
“一些大型的众筹平台甚至放弃了股权众筹业务。像我们内部今年也在向并购基金转型。在现有的监管环境下,股权众筹平台只有两条出路,要不转型,要不只能关、停。在监管政策进一步明朗前,市场规模不断萎缩是大势所趋。”前述深圳大型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坦言。“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可以腾挪的空间实在太小。”
据盈灿咨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各类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共计415家。其中,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127家,较8月环比减少4家。当月,非公开股权融资成功项目数135个,环比大幅下降22.41%,9月非公开股权融资额大幅下降近四成,仅录得2.28亿元,在全部众筹平台中占比仅为17.69%。
对此,方颂表示,目前股权众筹投资者退出机制亦尚未完善。相较于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流通,以及成熟的VC、PE投资项目可以采用通用的行业惯例,股权众筹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采用何种退出方式、何时退出都存在诸多问题。
“另外,不同于债权借贷拥有协定的期限与利率水平,可以进行事先约定,并且相对风险较小,股权众筹关注的则是创业项目将来的发展,不但收益无法保证,资金回笼期限更是非常不固定。” 方颂称。“对投资人而言,如果缺乏后续退出机制,好的投资回报也仅限于企业逐年分红,其所承担的风险与可期望的收益明显不对等。”
他表示,就现有状况而言,股权众筹平台一般宣称将代投资人推进企业后续融资,但这只是一项非确定性承诺,很难得到市场的普遍认同。如果设计回购等交易结构使投资人能获得确定收益,又与股东风险自担原则相悖,且较难找到交易的对手方。
“目前的现状是,股权众筹平台一方面交易规模与交易人数受制于当前法律框架,短期内很难突破;另一方面,中介收入主要以投资人收益分成的方式获取,其收入水平、收入时间,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方颂如是说。